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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以下内容由机器节选自上市公司公告,请以上市公司公告为准

#01 万丰奥威

昨日万丰奥威因为其他被新昌县应急管理局公开处罚, 并罚款97.54%万元。

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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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应急管理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
2023年12月3日1时23分许,位于新昌县七星街道的公司一分厂涂装车间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公司未按规定开展热能室隐患排查治理和未严格督促员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对事故负有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新昌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公司罚款人民币600,000元;对公司主要负责人董瑞平罚款人民币200,125元;对公司生产副总经理吴少英罚款人民币76,114元;对公司一分厂厂长章鑫灿罚款人民币36,050元;对公司能源设备部经理梁岳林罚款人民币36,050元;对公司安环部经理梁晓明罚款人民币27,012元。

#02 西藏珠峰

昨日西藏珠峰因为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其他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出具警示函、约见谈话。这是公司近半年来第6次因为违规被处罚。

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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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黄建荣:经查,新疆塔城国际资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塔城国际)原持有的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珠峰)349,663,552股份(占西藏珠峰总股本的38.25%)于2021年7月13日被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地区税务局稽查局轮候冻结。西藏珠峰在知悉相关事项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4年1月13日才对塔城国际上述股份轮候冻结事项进行补充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项相关规定。黄建荣作为西藏珠峰董事长,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贵,阻碍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决定对本公司,公司董事长黄建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
王喜兵、胡哈东:经查,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塔城国际)原持有的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珠峰)349,663,552股份(占西藏珠峰总股本的38.25%)于2021年7月13日被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地区税务局稽查局轮候冻结,西藏珠峰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4年1月13日才对塔城国际上述股份轮候冻结事项进行补充披露。王喜兵作为西藏珠峰时任总裁、胡啥东作为西藏珠峰董事会秘书,虽履行了一定的职贵,但未能保证信息披露及时、公平,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相关规定,仍应承担相应的贵任。
我局决定对王喜兵、胡眕东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王喜兵、胡眕东按我局指定日期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环岛南路7号)接受监管谈话。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
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经查,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原持有的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珠峰)349,663,552股(占西藏珠峰总股本的38.25%)于2021年7月13日被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地区税务局稽查局轮候冻结。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答收了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但迟至7月21日才向西藏珠峰告知持有的西藏珠峰股权被塔城税务冻结的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相关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决定对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03 国网英大

昨日国网英大因为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责令改正。

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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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
  (一)披露的相关年度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12月29日,你公司控股子公司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英大信托”),在管理的鼎鑫8号和联赢8号信托项目长期违约、债务人无力偿付、增信措施有限,且鼎鑫8号底层资产不实,追偿具有极大不确定的情况下,以自有资金出资5.55亿元,通过与资产管理机构设立多层嵌套SPV,虚假收购两项目,实为英大信托先行兑付信托投资人,并承继两项目权益与风险。2020年英大信托将上述出资全额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2021年计提减值49,980万元,减值比例90.05%;2022年计提减值5,520万元,累计减值比例为100%。上述行为导致你公司披露的2020年财务报告少记损失5.55亿元,虚增当年利润总额5.55亿元;导致你公司披露的2021年财务报告虚增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和虚减利润总额各49,980万元,违反企业会计准则信息质量可靠性要求,有悖《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二)披露的相关年度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19年,你公司向控股股东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大集团”)等发行股份购买英大信托73.49%股权时,披露的重组报告书(P467)公开载明资产瑕疵担保责任。2020年12月29日,英大信托以自有资金绕道赔付鼎鑫8号委托人5.15亿元;2021年3月26日,英大信托据北京仲裁委裁决赔付塑力项目委托人22,181.82万元。英大信托塑力项目和鼎鑫8号底层资产虚假、审核失职、业已赔付、责任明确,符合重大资产重组公开承诺的资产瑕疵担保情形。你公司披露的2020年、2021年和2022年年报均隐瞒上述重大资产重组公开承诺履行情况,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三十条第一款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有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完整性要求。  (三)怠于履行重大资产重组公开承诺追偿责任上述塑力项目和鼎鑫8号底层资产虚假、审核失职、业已赔付、责任明确,符合重大资产重组公开承诺的资产瑕疵担保情形。2024年2月6日,英大信托因上述两项目底层资产真实性审核失职等被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100万元。英大集团等重组交易对手方有义务承担上述损失的73.49%,约为5.42亿元。交易资产瑕疵担保承诺,是重大资产重组的组成部分,关涉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切身利益,经监管督促,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怠于履行向英大集团等交易对手方追偿责任,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为维护市场秩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04 益佰制药

昨日益佰制药因为其他被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处罚、责令改正, 并罚款338.59%万元。这是公司近半年来第2次因为违规被处罚。

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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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
  当事人: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窦启玲,职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当事人:梁建琼,职务:公司生产负责人当事人:邓思雄,职务:公司质量负责人兼质量受权人本局对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公司涉嫌在艾迪注射液前提取过程中,部分工序未严格按照工艺规程进行操作,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局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经查,公司在艾迪注射液生产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药材提取的部分工序未按照批件工艺进行操作;药材斑蝥未经净制直接投料煎煮提取;批生产记录中部分工序步骤记录不准确,生产记录保存不齐全,填写的内容不完整,不能保证每批产品生产过程可追溯;生产记录存在涂改但无修改人员签名并说明理由;在未经确认的冷库存放关键物料提取液,对冷库是否达到储存条件未进行评估。前述行为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四条、附录三中药制剂第二十六条的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责令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贰佰万元。责令窦启玲立即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所获收入3,068,822.44元;(2)、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计767,205.61元。责令梁建琼立即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所获收入1,204,355.68元;(2)、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计481,742.27元。责令邓思雄立即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所获收入547,709.55元;(2)、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计136,927.39元。

#05 爱普股份

昨日爱普股份因为其他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警示函。这是公司近半年来第2次因为违规被处罚。

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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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
  1.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盟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泽商贸”)存在偷逃税款行为,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将偷逃税额根据各年偷逃情况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并因偷逃税款对未来现金流的影响调整以前年度商誉减值损失。盟泽商贸偷逃税款行为导致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至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多计61.71万元、3,624.55万元、99.85万元,分别占原披露金额的0.56%、23.88%、0.59%;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少计1,394.11万元,占原披露金额的7.39%。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有效管理并控制控股子公司,确保其依法合规经营,导致2018年至2021年年报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影响投资者知情权。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对于盟泽商贸偷逃税款判决相关情况,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23年2月23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起诉书和传票的公告》中表示“判决生效后存在导致公司需要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可能…亦可能对公司2022年度或未来的净利润产生不确定性影响”,在3月25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法院判决书的公告》中表示“公司暂无法预计本判决对公司以前年度、本期及未来利润的影响”,但在4月11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一审判决生效的公告》中仅表示“一审判决结果生效,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对公司本期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造成重大影响”,未提示对以前年度利润的影响,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本公司,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魏中浩,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冯林霞,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王玮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国网英大(SH600517)$$西藏珠峰(SH600338)$$万丰奥威(SZ002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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