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嘉微(SZ300474)$  

证监会认为,张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张某主要提出如下申辩意见:首先,其股份减持是在券商质押还款及归还上市公司占款压力下被动进行,减持股份所得资金也确实用于上述还款,具有正当理由,可以构成内幕交易违法阻却事由。


其次,本次股份减持行为不符合内幕交易的典型特征,不具有异常性。


再次,本案交易方式为大宗交易,并非二级市场竞价交易,与典型的内幕交易存在实质性区别,不应认定为内幕交易。


最后,本次量罚明显畸重,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和行政处罚目的。综上,张某请求免于处罚。


通过大宗交易从事内幕交易违法


经复核,证监会对当事人上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首先,张某提出的抗辩理由不构成违法阻却事由。张某所谓“减持行为是在券商质押还款及归还上市公司占款压力下被动进行,减持所得资金也确实用于上述还款”的说法,系其关于内幕交易动机的辩解,不属于“正当理由”。张某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在知悉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应当遵守在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涉案股票的规定。即使其减持是为了还款,亦应在上市公司公告相关事项后再减持。张某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卖出股票,利用该内幕信息获取了额外收益,侵害了其他投资者利益,相关行为构成内幕交易。


其次,张某系内幕信息知情人从事内幕交易,其涉案交易行为也存在明显异常。张某主观上利用内幕信息获利意图明显。张某控制的“张某”“上海诺牧”账户卖出“数知科技”的行为与内幕信息的形成过程高度匹配。张某以“打折”方式吸引受让方承接股票,以促成交易,其减持的迫切程度高,相关交易行为存在明显异常。


再次,大宗交易属于股票交易方式之一,在大宗交易中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构成违法。


最后,本案量罚适当。张某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从事内幕交易,交易金额高达1.24亿元,情节恶劣。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张某没收违法所得502.7万元,并处以3016.18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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