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尤尼泰振青事务明知商业城与原事务所的分歧焦点,来自于待核实黄金、家电部分因行业特点或其他客观性因素,而导致的审计范围可能受限。所以尤尼泰振青事务所在明知焦点分歧的情况下,不应接受此审计业务。即使接受了此业务,也因在发表拟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前与商业城的管理者进行充分沟通并进行其他报表调整建议。如果在发拟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前没有基本的沟通程序,未免有点草率?尤尼泰振青事务所不应规避自身风险,而草率作出相应不合理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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