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交所IPO审核规则有了新变化。

为配合新“国九条”,北交所针对性地完善了公开发行并上市、退市等制度安排,修订了相关配套业务规则。其中,北交所《公发审核规则》,在IPO发行审核方面作了调整。

据大象君统计,截至4月21日,北交所上市企业共有248家,下文具体介绍了北交所审核新规、上市路径、审核状态、营收、净利润及中介机构情况等,供大家参考。


北交所新规


修订后的《公开发行审核规则》,调整内容重点有以下四方面:

一是完善北交所定位相关规定。进一步坚守板块定位,明确发行人应当符合北交所定位要求,保荐机构应当核查并作出专业判断。对于不符合北交所定位和产业政策的,将予以终止审核。

二是加强信息披露监管。要求发行人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准确真实反映企业经营能力。对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存在明显瑕疵、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或者审核工作的,将终止审核,并将该等违规情形下采取不接受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纪律处分的最长期限提高至2年。完善信息披露豁免要求,并明确审核机构可以退回不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回复文件

三是优化审核程序要求。优化咨询行业咨询委等审核时限扣除情形,并明确时限扣除同样适用于受理、问询、暂缓审议、复审等环节。与优化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执行标准相配套,明确发行人在提交上市委审议前因连续挂牌未满12个月中止审核的,中止期限可超过三个月。明确发行人因保荐机构执业受限之外的原因更换保荐机构的,需重新履行申报及受理程序。

四是压实发行人与中介机构责任。要求“关键少数”增强诚信自律法治意识,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接受内部控制审计,配合中介机构核查、发行上市监管。要求保荐机构从投资者利益出发,充分运用资金流水核查、客户供应商穿透核查、现场核验等方式,防范财务造假,按要求报送底稿供监管备查。强化对保荐机构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的现场督导,从严监管“一查就撤”,对现场检查、现场督导下主动撤回的企业,增加6个月的申报间隔期。强化“申报即担责”,保荐机构申报文件在12个月内两次被不予受理的,再次申报间隔期由3个月延长至6个月


北交所上市路径


路径一:基础层挂牌-创新层-北交所IPO

满足条件的非挂牌企业先在基础层挂牌,再由新三板基础层转为创新层,挂牌一年后可申请北交所IPO上市。

路径二:挂牌同时进入创新层——北交所IPO

满足创新层要求的企业,可以在挂牌的同时直接进入创新层,挂牌满一年后向北交所申报IPO,此路径可省去挂牌基础层环节。

路径三:北交所直联机制

通过北交所直联机制,企业可在新三板挂牌的同时进行北交所上市审核,但仍需满足新三板挂牌满一年的规定。

路径四:“免挂牌”直接申请北交所

北交所“深改19条”允许符合条件的优质中小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无疑为企业开辟了一条全新、可预期、更便捷的上市路径。

《意见》中明确提出,“优化发行上市制度安排。推进全面注册制改革走深走实,切实便利企业融资、降低市场成本、明确各方预期。在坚守北交所市场定位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优质中小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即允许企业不通过新三板挂牌而直接在北交所申请上市。但需注意的一点是,该项规定并非针对所有企业,而是针对“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至于具体的条件,还需等待监管部门推出进一步的政策实施细节。

北交所企业分析


结语

我们可以发现北交所上市企业虽作为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阵地,但不代表在北交所上市的企业就比不上其他板块,2022年的营收入超10亿元的企业就有21家,更有2家优质企业最近一年的归母净利润超10亿元。

本次修订后的公发审核规则,进一步优化了终止审核情形,除原有情形外,明确三方面情形北交所可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其一是信息披露文件内容存在明显瑕疵,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或北交所审核的;其二是北交所审核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北交所定位的;其三是证监会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北交所定位的。

修订后的审核规则还进一步明确了发行人、保荐机构应当就申报企业是否符合北交所定位进行专项说明并出具意见,凸显出北交所审核对“板块定位”“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息披露文件质量”等问题非常关注,拟申报企业、中介机构要做好充分评估,避免因此耽误企业上市进程。

从长远角度来看,随着北交所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北交所未来将吸引更多优质企业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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