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资管部副总涉违法配资操作非法获利约1.59亿元!

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鲁某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某期货公司)通过某银行募集资金陆续发行鲁某万泰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FOF基金)三至七期。

为适应资产管理业务监管要求,鲁某期货公司决定将基金产品投资于私募基金,并引入场外期权交易模式维护基金净值,以保障基金产品获得稳定的收益。

然而,在运作过程中,赵某甲利用担任这家期货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及FOF基金投资经理的职务便利,在资产管理部员工赵某乙的协助下,开始联系私募基金公司,并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开展通道业务。即由鲁某期货公司FOF基金购买私募基金公司发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再由私募基金公司让渡私募基金全部交易权限和大部分风险管理(以下简称风控)权限。

2018年2月至11月,赵某甲将两家私募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在证券公司进行融资后,通过雷某介绍将8亿元基金交易份额出借于施某等人开展业务。赵某甲等人从中赚取巨额利息,期间赵某甲让施某将约1400万元配资利息转到本人及赵某乙妻子银行账户,最终归赵某甲实际支配和使用。

2018年5月至8月,赵某甲为自行开展配资业务,在被告人朱某、赵某乙等人协助下,以同学、前同事关系为基础组织配资团队。赵某甲等人先后联系、对接了其他私募基金公司开展通道业务,发行基金产品,将FOF基金募集的资金5.36亿元,在证券公司进行融资后用于配资。

自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赵某甲等人共获取配资利息等违法所得约1.59亿元。其中,1亿余元被赵某甲用于实施操纵某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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