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地产现在是否具备恢复重组审核的法定条件?我刚才又重新阅读了2023217新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其中第43条的(三)规定:”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三年,交易方案有助于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我又阅读了 2023年9月28日,格力地产公司的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格力地产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等存在错报。2023718日,格力地产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主动纠正违法行为,采用追溯重述法补提20182021年度存货跌价准备,对2018202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朋友们应当对上述问题知情。上述事实是否符合”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三年,交易方案有助于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的情形?格力地产违法违规的行为终止满三年了吗?股东大会没有说明这个问题,公司董秘也没有明确说明这个问题。董秘每次回答投资者的提问都是“正在推进、请看公告”之类的空话应付。法律规定投资者有知情权。我们应当严肃地请公司董事长、董秘明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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