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三起打击虚开骗税犯罪典型案例,包括严惩虚构货物交易只为骗取退税的“假出口”、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假企业”虚开发票、简单加工贵金属“道具循环”虚构贸易骗取退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体现了广东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涉税犯罪行为,引导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建立诚信纳税意识,营造协税护税的良好氛围,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01

依法严惩“假出口”虚开骗税犯罪


——何某某等骗取出口退税、陈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何某某等人以被告单位名义,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他人购买货物出口相关信息,假冒出口,指使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为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多种方式购买外汇虚假结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共计1.5亿余元。陈某某为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266份,税额6446万余元;张某某为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541份,税额8194万余元。

裁判结果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告人何某某等人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均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其余骗取出口退税罪共犯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不等;分别判处陈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和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万元。

 

 

典型意义

出口退税是国际贸易中增强本国商品竞争力的通行惯例,要求必须存在真实出口,出口的货物、劳务或服务在国内生产流转环节已实际缴纳过增值税和消费税,申报期间已收汇。本案骗税企业与出卖出口信息的报关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中间介绍人、“地下钱庄”经营者等人员分工配合,虚构生产、出口全流程,虚开、骗取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税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严重损害税收征管制度。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七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部署,依法严厉惩处虚开骗税犯罪,有力震慑犯罪分子,切实维护经济税收秩序,营造法治公平的营商环境。


02

严厉整治“假企业”虚开发票犯罪


——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其控制、经营的8家线业公司或纺织贸易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26家涉农企业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621份,金额共计1.6亿余元,已抵扣税款1864万余元;接受7家纺织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64份,金额共计5548万余元,已抵扣税款938万余元。此外,涉案8家公司还向200多家制衣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264份,金额共计6.5亿余元,税额1亿余元,已抵扣税额4947万余元。

裁判结果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税额特别巨大,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因黄某某同时还犯有他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控制的8家公司仅有1家存在小规模生产经营行为,其余均系空壳公司。被告人利用上述公司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虚开发票非法获取利益,属于典型的“假企业”虚开发票犯罪,且具有明显的行业性和隐蔽性特征,严重危害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制度。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依法严厉惩治“假企业”虚开发票犯罪,精准打击行业性、区域性重大案件和职业化虚开犯罪团伙,着力服务高质量发展,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司法保障。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大部分基于暴利虚开目的注册的空壳公司会在短时间内走逃或失联,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切记要求上游企业开具与实际交易相符的真实发票,避免因开票公司走逃或失联影响正常税款抵扣。


03

坚决打击“道具循环”假出口骗税犯罪


——刘某某等人骗取出口退税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共同出资成立智能科技公司,明知出口黄金需要许可,且出口黄金及黄金作为原材料成本超过80%的含金产品不能退税,仍利用涉案公司出口镶嵌黄金的智能设备,通过虚假方式提高产品价格,使黄金在产品中的价值比例降至80%以下,逃避黄金制品出口监管。产品出口后,黄金被拆解销售,其余零部件通过关联公司报关进口,再次组装加工成含金产品,循环回流,达到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目的。经审计,刘某某等人骗取出口退税1321万余元。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虚假贸易方式骗取国家退税款,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贵金属出口政策的调整,通过简单添加贵金属的道具循环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逐渐增多。本案被告人主观上以骗取出口退税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境外拆解贵金属、配件复进口、再加工出口的循环操作,并虚报进出口价格,其本质属于隐瞒真相、虚构贸易、逃避监管的“假出口”,严重侵犯国家关于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制度和对贵金属的监管制度。本案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确保出口退税政策有力实施,助力稳定宏观经济的坚强决心。出口企业想要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务必在税法法律范围内对投资、经营、理财等活动进行安排和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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