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证成指(SZ399001)$  

既然转融通融券还券,就完全能够满足转融通业务的需求,且借券还券,天经地义。为什么还要设计一个转融通融券还款呢?相当于房中介准许租房客把房东的房子卖了一样。因为转融通融券还款是唯一的渠道,能够将他人帐户上的股票借出来卖了变成钱再转出股市!中核钛白限售股借道转融通非法减持就是事实证明。因为若转融通融券还券中核钛白的限售股就无法减持。

融券还款的本质问题是借来的股票怎么能够卖了变成钱,原股东同意了吗?融券客卖股票的价格原股东满意吗?最棘手的大问题是,原股东在交易系统账户里处于出借状态的股票,已经被融券客卖出,本应该是不存在的,只要没有人还券,就会永远是无法交易的出借状态,因此这些已被卖出的股票最后去哪里了呢?所以现实中转融通融券还款无论如何操作,结果都是违法或者违规!

真实案例解析如下:

现象:中重科技22日时的股价最低,交易系统显示每日平均成本为16.01元,后续3日每日平均股价大涨,平均成本却降为15.77元,基础逻辑:如果没有融券高价卖出,低价买入的操作,理论上每日的平均股价增加,交易系统内的每日平均成本一定是增加的,而不是减少。

中重科技的限售股票为4.5(总数量)—0.9(流通股)=3.6亿股,这些股票的价格为发行价17.8/股,如果先假设这些限售股票没有参与交易,例如201434日前5个交易日换手率之和大于100%,因此流通股持股股价均价应约为:5日成交额之和/5日成交股数=17.38/10.27=17.33/股,则该股票的持股股价均价应约为(3.6*17.8+0.9*17.33/4.5=17.70/股,而交易系统给出34日股票的平均成本为17.27/股,则股票的实际持股股价均价应不高于17.27/股,意味着有人融券高价卖出,低价买入,融券获利金额至少为4.5*17.70-17.27)=1.93亿元,这是我们股民的血汗钱。

自此股票发行之日起至201434日止,每天融券余额不为0的天数为48天,则实际融券获利平均每天约为1.93亿元/48=402万元。该股每天公布记录的融券余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这只股票在交易系统中记录的这48天融券余额全部加起来也不超过1500万元,因为如果转融通融券做空时高价卖出后,在一天之内又重新买会来必然会提高股价,所以一般需要等股价跌到一定程度,这至少要几天以后再买回股票,因此之前转融通t+0时,交易系统显示的融券余额(融券余额=剩余融券股数量*当天的收盘价)大致能够反映每天的融券数量,而现在转融通t+1之后,当日融券的股票第二天才能卖出,则融券余额能够准确的反映每天的融券数量。比较这支股票之前t+0时和现在t+1时,每日交易系统显示的融券余额是稍有减少但没有显著变化,意味着可以认为这支股票的融券数量一直以来的显示都很少,该股在交易系统中与融券余额最高每天不超过40万元,即融券数量每天大约不超过3万股左右,即使该股的融券股平均每股每天赚2元,48天一起也只能赚300万元左右,所以该股票的融券数量产生的获利金额远远小于实际融券获利1.93亿元。这反映了交易系统记录的融券数量远远小于实际发生的融券数量。

转融通融券仍然属于融券,其融券数量包含在交易系统显示的融券数量中,因为融券还券操作,会影响交易系统的融券余额,一定会在交易系统中留下融券记录,只有通过转融通融券还款的方式,才能不影响融券余额,即没有在交易系统中留下融券记录。所以由结果推导过程,揭露有融券客大量采用转融通融券还款的方式,不断通过转融通借用中重的股票卖出后还款给证金公司,在48天内获利总额至少在1.9亿元,其中部分还款至证金公司。

基于交易系统对融券还款的规则假设,可以推出以下2种转融通融券还款操作:

第一种操作:基于交易系统默认融券还款等同于融券还券的规则

假设通过转融通融券客在交易系统外向证金公司借用到的2万股中重科技,在交易系统中卖出后获得34万元,由于采用转融通融券还款方式,假设2万股中重以17万元的价格还款给证金公司后,就是完成了一次融券还款交易。则证金公司视融券客融券还款等同于融券还券,可将融券客状态记录为融券已偿清。交易系统也直接默认证金公司的记录,将融券还款与正常融券还券产生的操作一致,最终目的就是可以将原股东的2万中重由出借状态改写为出借前的股票状态,这样这2万中重就可以继续出借。如此就能使得证金公司在交易系统外可以再一次将这2万股中重出借给融券客,这2万股中重就又被融券客再卖一次后还钱,融券客就已经卖出了4万股中重,如此可以无限制次数的重复这种操作,最后再融券还券给原股东解除借用。整个过程没有什么违规操作,由于源源不断多出来的股票全部都被卖出变成了钱,除了原股东的2万股中重处于出借状态以外,交易系统中显示的股票总数量却能够一直保持不变,也不影响中重每日的融券余额,账面上看一点问题都没有,但最终这样融券还款的操作结果等同于造假票,就是违法!

第二种操作:基于交易系统认为融券还款是与融券还券不同的规则

由于融资客融券还款后,就完成了一次融券操作,不存在需要后补其他操作流程,否则转融通就应该不准许融券还款了。假设交易系统不认同融券还款等同于融券还券,则如果融券客不还券给原股东,而是还款,则原股东的2万股中重将一直为出借状态,无法进行任何交易行为,这显然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因为原股东账户上的2万股中重已经被融券客卖出,原股东同意了吗?卖出价格原股东满意吗?如果后续还一直无人还券,则原股东账户上的已被融券客卖出的2万股将始终处于出借状态,没有一种合法的方式可以减少原股东账户上的股票数量,难道让这2万股中重处于出借状态永远成为僵尸股票?原股东同意吗?这种操作会导致如此奇葩的结果,融券还款政策是如何通过专家们的审核的?后续补救处理的一种方法是,假设最后由证金公司买股票还券给原股东,则原股东账户上的2万中重由出借状态被改写为出借前的状态,则如此操作当初为什么不直接要求融券客融券还券呢?!所以,这种融券还款过程必然有违规操作!现实中不可能运用。

因为,第一种转融通融券还款操作不违规但结果违法,操作人没必要违规操作就能完成。因此,更加可能运用在转融通融券还款的实际操作中,第二种操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必然违规。现实中操作人不可能去违规操作。

通过第一种操作非法获利巨大, 反映有人需要转融通融券还款这个工具,将他人账户上的股票可以通过转融通融券还款借出卖了变成钱,相当于拥有了一台印票机。另外,只要不是融券还券,最严重的结果就会出现第一种操作,假设交易系统不认同融券还款等同于融券还券,那么难以核查的情形是比如可以在交易系统内设置一个不为人知的隐秘控件,如有需要按下启动,则交易系统默认融券还款等同于融券还券,就可以采用第一种操作方法,如此才能保证后续操作不违法。否则只要不还券给原股东,相当于替原股东把股票卖出去了,必须通过违规操作,才能减少原股东帐上处于出借状态的股票,才能保证不增加股票的总数量。转融通就不可能设计和审核通过融券还款如此荒诞的规则。所以融券还款的大坑在设计时就已经挖好了!

既然转融通融券还券,就完全能够满足转融通业务的需求,且借券还券,天经地义。为什么还要设计一个转融通融券还款呢?相当于房中介准许租房客把房东的房子卖了一样。因为转融通融券还款是唯一的渠道,能够不断的通过转融通融券还款将他人帐户上的股票借出来卖了变成钱。

总之,现实中转融通融券还款无论如何操作,结果都是违法或者违规!

追加内容

本文作者可以追加内容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