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创光电就四川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等公司涉嫌合同诈骗报案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3年1月,微创光电与国网四川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就“双碳绿色能源中心项目”在成都川综能总部办公楼会议室签订《物资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 122,996,613.00 元(人民币); 2023年4月微创光电与湖北省智慧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就“双碳绿色能源中心项目”签订了两份《物资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74,379,594.00元(人民币),智慧数字销售方为国网四川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微创光电承担该项目的采购工作。 2024年2月,公司与国网四川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对以上涉及“双碳绿色能源中心项目”的合同及实际履约情况存在异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在催收回款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并于2024年4月1日向武汉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报案。

2024年4月26日,公司收到武汉市公安局送达的《立案告知书》,主要内容为:武汉公安局认为公司报称的“四川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等公司涉嫌合同诈骗案”一案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现已决定立案侦查。

长江健康及控股股东涉嫌信披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

长江健康近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02024013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公司收到控股股东长江润发集团有限公司通知,近日长江润发集团收到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02024014号),因长江润发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长江润发集团立案。

广汇物流涉嫌信披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

4月28日,广汇物流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720241002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华谊兄弟实控人王忠军违规卖出股票收证监局警示函

华谊兄弟近日收到浙江证监局《关于对王忠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王忠军作为华谊兄弟董事长,于公司披露《2023年半年度报告》前三十日内卖出公司股票328,700 股,成交金额999,248元。

浙江证监局决定对王忠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悦科技实控人、董事长陈翔涉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被证监会立案

永悦科技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陈翔于4月2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02024011号)。因其涉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陈翔立案。

沃华医药实控人、董事长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被监察机关留置 副董事长、董秘却选择短情不报 罚款70万

4月28日,沃华医药收到山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沃华医药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赵丙贤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自2023年7月13日至2023年11月21日被阳新县监察委员会实施留置,该留置措施对其履行职责有影响。阳新县监察委员会于2023年7月13日向沃华医药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赵彩霞送达《留置通知书》和《立案通知书》。赵彩霞决定沃华医药不披露赵丙贤被采取留置措施,直至2023年11月7日沃华医药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被留置的公告》。

山东证监局决定:对沃华医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赵彩霞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用非公司银行账户收取销售代理权保证金并违规出借给实控人 九芝堂及责任人收警示函证监局拟专项核查

九芝堂及公司董事长李振国,总经理徐向平、董事会秘书韩辰骁、财务总监张梁彬于4月29日收到湖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2022年至2024年,九芝堂子公司牡丹江博搏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使用非公司银行账户收取疏血通注射液销售代理权保证金的情形。其中,2022年收取保证金4920万元,2024年收取670万元。上述事项导致2022年公司未对体外“非公司银行账户收取疏血通保证金”所涉资金进行会计处理,2022年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收取保证金的非公司银行账户中,存在部分资金经由第三方间接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振国借出的情形,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2年3月至9月,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3000万元;2022年9月至10月,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4500万元;2022年10月至2024年3月,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3700万元。公司董事长李振国、总经理徐向平、董事会秘书韩辰骁、财务总监张梁彬未能勤勉尽责,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湖南证监局决定对九芝堂及李振国、徐向平、韩辰骁、张梁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同时,拟对公司开展专项核查,如核查发现其他问题,将进一步采取监管举措。

与河南平舆县无人机业务合作信披存误导 永悦科技及责任人被罚款2500多万 实控人陈翔5年市场禁入

4月28日,永悦科技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经查明,永悦科技涉嫌重大合同临时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永悦科技和河南省平舆县在招商引资洽谈中关于无人机业务的合作,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签订的《销售合同》涉及总金额为3亿元,占公司2022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8.94%,属于应当临时公告的重大事件。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的合作涉及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无人机销售合同是双方为了推进后续的融资、产业落地等事项签署的基础合同,该合同的生效严格取决于《补充协议》约定条件的成就。《补充协议》对《销售合同》的效力产生决定性影响,但公司在披露《销售合同》时未披露《补充协议》,导致投资者未能及时获知《销售合同》未生效和将来是否生效具有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公司的披露行为未能依法准确说明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且未能及时通过澄清公告消除影响,具有重大误导性。董事长陈翔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负责人,全程主导无人机相关合同的签署其对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刻意隐瞒,导致公司重大合同临时公告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是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永悦科技涉嫌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董事长陈翔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负责人,组织策划关联方占用永悦科技资金,且未及时组织公司进行信息披露;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朱水宝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和财务工作,其未能及时发现和有效阻止资金占用事项的发生,未能充分保证永悦科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虽在调查过程中表示已尽职履责,但表述理由和相关证据不足以支撑其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总经理徐伟达承担永悦科技的日常经营管理职责,理应全面、审慎履职,其在审批永悦科技采购及付款申请时,未能及时发现和有效阻止资金占用事项的发生,未能充分保证永悦科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虽在调查过程中表示已尽职履责,但表述理由不足以支撑其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且无其他证据,以上三人未能勤勉尽责,是前述两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江苏证监局拟决定:对永悦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1300万元罚款;对陈翔给予警告,并处以1050万元罚款;对朱水宝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徐伟达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当事人陈翔作为永悦科技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其主导,策划、指挥、实施了公司全部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拟采取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存部分房地产项目提前确认收入等问题 广汇物流被责令整改与五责任人收警示函

4月28日,广汇物流收到四川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有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广汇物流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确认房地产项目收入,2022年对部分房地产项目提前确认收入,导致2022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信息不准确。公司未披露控股股东广汇集团及其关联方2020年、2022年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后续年度归还占用资金情况。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存在不规范情况,原子公司汇融通(成都)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要求建立印章管理台账。广汇集团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的规定。广汇集团总裁宋东升,广汇物流前任董事长杨铁军,现任董事长赵强、财务总监高源、董事会秘书康继东对相应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广汇物流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广汇集团、宋东升、杨铁军、赵强、高源、康继东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项目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 东方通被证监局责令改正

东方通于近日收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东方通于2022年确认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智慧云脑项目及临沂临港公安天网工程升级改造项目收入,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的规定,导致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北京证监局决定对东方通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大额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未披露、部分贸易业务无商业实质 龙宇股份被责令改正四责任人收警示函

龙宇股份及徐增增、刘策、张晔侃、卢玉平于4月29日收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年8月,上海证监局对龙宇股份进行现场检查。经查,2022年及2023年上半年,你公司存在大额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未披露、部分贸易业务无商业实质的情形,导致公司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上海证监局决定对龙宇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下一步,上海证监局将根据正在开展的专项核查情况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措施。

徐增增作为公司董事长、刘策作为公司总经理、张晔侃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卢玉平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徐增增、刘策、张晔侃、卢玉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国家电网对公司招标采购“熔断”、实控人与前妻离婚协议等信息知情不报 鼎信通讯及4责任人被警告罚款275万元

4月28日,鼎信通讯收到青岛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经查明,鼎信通讯于2024年2月27日知悉国家电网自2024年2月18日起对公司全部采购品类启动招标采购“熔断机制”,并对公司涉嫌违规事项启动调查,熔断期间暂停公司全部产品、服务中标资格。“熔断机制”对公司中标金额产生重大影响,国家电网中标产品金额占公司营业收入比重较高,构成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该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重大事件。鼎信通讯应依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但公司直至2024年3月29日晚间才发布临时公告披露上述事项。2017年1月24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建华与前妻张某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王建华所持有公司的32,951,694股股份(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30.38%,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7.60%)归前妻张某所有,无需办理更名手续,张某委托王建华在15年内行使全部股东权利等条款。该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鼎信通讯应依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及时披露,但公司直至2024年4月3日才进行公告。

公司董事长王建华、总经理曾繁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葛军决定暂不披露熔断事件,王建华未及时告知公司《离婚协议书》股份处置情况,上述人员是鼎信通讯未及时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副总经理袁志双具体负责协调国家电网处理熔断机制相关工作,参与决策暂不披露熔断事件,是鼎信通讯未及时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青岛证监局局拟决定:对鼎信通讯给予警告,并处罚款70万元;对王建华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万元;对曾繁忆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万元;对葛军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对袁志双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5万元。

实控人、董事长王振滔组织安排占用公司资金 ST奥康及责任人被警告罚款760万元

4月28日,ST奥康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经查明,2021年至2022年,在奥康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振滔的组织、安排下,奥康股份通过第三方将公司资金转给由王振滔控制的温州市瓯海南白象如飞鞋服店、永嘉县奥光鞋店,上述行为构成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21年累计发生额166,999,815.93元,期末余额41,539,628.07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82%、1.20%;2022年累计发生额95,000,000.00元,期末余额26,030,050.00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23%、0.88%。截至2024年3月28日,占用资金及利息已归还。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首次披露2022年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91,999,920.60元;2023年6月10日在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时,公司更正披露2022年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为95,000,000.00元。2021年至2023年4月,王振滔利用上市公司影响力,与经销商协商,经销商将货款汇入王振滔控制的温州市瓯海南白象如飞鞋服店、永嘉县奥光鞋店的银行账户,导致经销商回款至上市公司的时间滞后。前述行为属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其中,2021年累计发生额500,915,926.22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14.45%; 2022年累计发生额364,314,595.60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12.37%;2023年上半年累计发生额102,597,655.23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3.46%。截至2023年4月14日,前述关联交易已停止开展。上述情况,奥康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亦未在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等报告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奥康股份时任董事长王振滔组织、指使相关员工实施案涉事项,未组织公司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为实际控制人,王振滔的行为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为。时任总经理王进权组织奥康股份的经营管理工作,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翁衡负责公司财务工作和信息披露工作,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拟决定:对奥康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王振滔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200万元罚款;对王进权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对翁衡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追加内容

本文作者可以追加内容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