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款适用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投票,大股东理性的行为应投弃权票,让中小股东自行表决是否采用司法手段追讨亚运村项目10亿元投资款,或者直接投赞成票,因为这笔巨款已经失控三年多,期间协商多次无果,继续协商,只是空耗时间,已无意义。大股东如投反对票,又无合理的解释和具体的解决方案,则坐实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对这样的大股东,就不必再抱幻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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