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通策医疗发布公告称,公司于5月15日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通策眼科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吕建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79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通策医疗2023年3月28日披露《关于浙江通策眼科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归还财务资助款的进展公告》,浙江通策眼科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眼科投资)将于2023年12月31日前全部归还通策医疗于2019年至2020年8月期间提供的1.12亿元财务资助款。


2024年1月10日,公司披露《关于参股公司归还财务资助款的进展公告》,眼科投资将于2024年一季度完成归还财务资助款,如2024年一季度末未归还,实际控制人吕建明将代为履行归还义务。2024年4月2日,公司披露《关于参股公司归还财务资助款的进展公告》,眼科投资预计将在2024年4月15日前归还财务资助款及利息。2024年4月9日,公司披露《关于参股公司已全部归还财务资助款的公告》,截至2024年4月8日,眼科投资已将全部财务资助款1.12亿元本金及利息归还公司。


眼科投资未能按照公告的还款计划及时归还财务资助款,吕建明在眼科投资未能按承诺时限归还时没有代为履行归还义务,眼科投资、吕建明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 号)第十五条所述情形,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 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眼科投资、吕建明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同日,上交所发布《关于对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披露 2023 年年报,同日披露的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核说明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对控股股东、实控人控制的附属企业北京三叶风尚口腔诊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叶口腔)、杭州天使口腔诊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使口腔)存在暂借款,分别为 310.99 万元、78.6 万元,期末余额合计 389.59 万元,上市公司对相关款项核算的会计科目为其他应收款,性质为非经营性往来,附注显示相关款项系因报告期内公司转让三叶口腔和天使口腔的股权且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形成,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收到还款。


眼科投资未能按照公告的还款计划及时归还财务资助款,吕建明在眼科投资未能按承诺时限归还时没有代为履行归还义务,眼科投资、吕建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5.1 条、第 6.3.10 条等有关规定。


同时,公司未能在三叶口腔和天使口腔的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前解决对其提供的借款,导致公司发生资金占用事项,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暨董事长吕建明、三叶口腔、天使口腔未在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前归还对上市公司的欠款,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5.1 条、第 4.5.2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王毅、时任财务总监徐国喜、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华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吕建明、公司时任总经理兼时任财务总监王毅、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徐国喜、公司时任董秘张华、关联方浙江通策眼科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三叶风尚口腔诊所有限公司和杭州天使口腔诊所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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