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的高院庭审,全程录像对外公开审理,表明此案要做成铁案的态度,涉及到外商投资企业官方是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为何自己主观认定道合必败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10年5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6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应当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其他股东以未征得其同意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有证据证明其他股东已经同意;(拿到本案,西发不同意)

  (二)转让方已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满三十日未予答复;(拿到本案,给予答复不同意)

  (三)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拿到本案,西发现在要求同等条件购买股权,目前庭审的焦点道合方认为是3个月有效时限已经过,这是道合方的观点要求按照公司法4.21条规定,但恰恰拉啤是外商投资的企业,优先购买权纠纷应当优先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纠纷若干规定》,即股东有权在“一年”而不是内资企业””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详见下面的第十二条规定。目前西发已经正式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道合方认为,西发目前处于司法破产重整且属于重大重组没有能力行使优先购买权这个理由更不成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另一方具有优先购买权,这毫无疑问。至于公司有钱没钱、是否召开股东大会通过、目前西发处于破产重整此股权购买涉及重大资产重组证监会能否通过等与否这些都是发生在西发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之后的事情,即公司内部流程,而非JSB方认定西发做不到优先购买而直接转让给第三方,况且西发重整法院就是支持的庭内重整加庭外重组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其他股东以该股权转让侵害了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他股东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未主张优先购买权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转让方、受让方以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最高法第十一条与第十二条的司法解释,西发具有一年内主张的优先购买权,西藏中院一审二审的适用法律法条审判无误,道合必输。

2024-05-22 13:49:06 作者更新了以下内容

重点:前款规定的转让方、受让方以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当转让方私下与第三方达成转让协议后还不得撤销转让,私下达成的合同条款必须同等条件下优先转让给原股东,这下好玩了,JSB不卖还不行呢,咱们就拿着小板凳等着看好戏吧[干杯]

2024-05-22 13:54:13 作者更新了以下内容

重点:前款规定的转让方、受让方以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转让方还不得撤销转让,私下达成的合同条款必须同等条件优先转让给原股东,这下好玩了,JSB不卖还不行呢,等着看好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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