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期(SZ000996)$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同时,《<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应用指南》明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的商誉,不包括子公司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商誉。但对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应当调整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将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包括在内,然后根据调整后的资产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的预计包括了少数股东在商誉中的权益价值部分)进行比较,以确定资产组(包括商誉)是否发生了减值。如果资产组已发生减值,应当按照资产减值准则规定计提减值准备。但由于根据上述步骤计算的商誉减值损失包括了应由少数股东权益承担的部分,应当将该损失在可归属于母公司和少数股东权益之间按比例进行分摊,以确认归属于母公司的商誉减值损失。

再看看国务院的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商誉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2〕41号

(二)严格商誉减值测试。

商誉减值测试是商誉管理的重点。中央企业应当梳理、明确商誉减值迹象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流和效益持续恶化或明显低于预期、主要产品技术升级迭代、行业环境或产业政策发生根本改变、所在国别地区宏观环境风险突出等。要加强对减值迹象的动态跟踪监控,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在减值迹象出现时及时进行减值测试,每年年度终了应当集中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要重点关注减值迹象对未来现金净流量、折现率、预测期等关键参数的影响,合理确定可收回金额,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专家或独立第三方参与减值测试;对于连续3年出现减值迹象但测试结果未显示发生减值的要重新审视关键参数的合理性。要合理区分并分别处理商誉减值事项和并购重组相关方的业绩补偿事项,不得以存在业绩补偿承诺为由不进行商誉减值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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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的的理解,这几个规范文件里都强调商誉减值测试是商誉管理的重点。也就是说只要商誉减值测试之后觉得没有问题,那么商誉就无需计提减值。而且国务院对于国有企业的管理中强调“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专家或独立第三方参与减值测试”,也就是说第三方的测评机构认定的商誉标准其实是有用的。

询问了国有企业对于商誉减值的日常操作。答复本企业无权,需要集团公司层面下文同意。因为如果计提商誉,涉及利润减少和税务交税的问题。至于第三方监管如果有要求,也必须发布正式文件,否则容易造成不同政府部门的政策冲突。所以口头要求,一般是不会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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