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什么并购对象是集优?

明面说法:集优强、集优好,专精特新,同一体系好管理,balabala

真实原因:集优的资产、营收、净资产规模正好都低于以下重大资产重组的设定标准,不属于重大资产重组,就可以自己说了算,左手倒右手方便。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

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三)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2、为什么是现金购买而不是发行股份?

明面说法:避免了因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对中小股东权益的摊薄,在提升上海机电资产质量以及未来发展空间的同时,增强了公司的盈利能力,每股收益水平大幅提升,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的获得感。

真实原因: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适用《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需要监管审批,现金购买就不用!



3、为什么不做业绩承诺?

明面说法: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交易有助于公司开拓“第二成长曲线”,提升股东回报。因此,本次收购并未设置业绩承诺与补偿机制。

真实原因:前面已经设计好了,并购集优不属于重大资产重组,就不需要做业绩承诺啦.参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

1-2 业绩补偿及奖励

  现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的业绩补偿及奖励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业绩补偿

  (一)业绩补偿范围

  1.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关联人,无论标的资产是否为其所有或控制,也无论其参与此次交易是否基于过桥等暂时性安排,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均应以其获得的股份和现金进行业绩补偿。

  2.在交易定价采用资产基础法估值结果的情况下,如果资产基础法中对一项或几项资产采用了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也应就此部分进行业绩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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