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天宝1(SZ400092)$  关于破产管理人选择的法定程序和选任方式,度娘了下,学习。

一、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如下:

1.法院指定。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决定指定何人为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一般不得干预。但债权人会议对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

2.债权人选任。

3.由机关指定。但这种选任方式可能导致事权不一,因而受到较多的批评。

二、国家破产法及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其中,《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管理人。”而《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详细规定了管理人的指定方式和程序。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在管理人接管后配合管理人履行职责。”


2. 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


3. 第四十八条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更换。”

破产管理人的选择是破产程序中的关键环节,旨在保护债权人利益并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执行。这个过程需要法院、债权人和专业机构的共同参与,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以实现公平、透明的破产清算或重整。

三、天宝破产管理人的相关选择方式

1.天宝破产管理人属于发源指定。

2.当前,破产管理人推出的重整方案被二次否决,债权人会议最大债权方对长城资产及银行对重整草案均未发表意见。

3.当前,对于现管理人的方案,发源可以强裁,如债权方提出也可更换管理人。

从目前的状态来看,二次重整方案就看管理人和发源是否敢强推了,从宣布受理到方案推出,还是比较强势的,但可能对整个判断不足,又或者环境也感觉到变了。天宝的股东和银行也都是大号,秋石和国开行底子也强大,也不是善茬,即使有如微冷这所谓京字号身份也比不上,不完全敞亮,尤其刘晓光的角色透露出的背后勾连也都够唠叨半天喝一壶了,银行类大佬级的债权人更换做掉重来一点难度都没有。越来越有意思了,看吧!

2024-05-24 23:46:01 作者更新了以下内容

天宝股东所幸的是天宝二股东秋石和银行都是顶级的存在,他们在天宝投入的银子太多,老黄的确厉害,竟然把这类的钱都搞到手了,不过当下要处理没那么简单了,会让有关方面有所忌惮,毕竟处理不好秋石和银行交不了差,钱都不是大风刮的,尤其现在关起来学了那么久后出来应用可不能装聋作哑的。[强壮][强壮][强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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