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重磅发布史上最严减持新规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最近三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但其中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

  (二)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第十一条 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市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时披露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首次公开发行时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前两款规定的主体不具有相关身份后,应当继续遵守本条前两款规定。

5月24日晚间,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减持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同时修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这是我国首次以部门规章形式对上市公司减持做出系统性规范。

  《减持管理办法》针对绕道减持、大股东违规减持、违规减持后惩处措施等做出系列规范,概括而言具有三大看点。

看点一:全面封堵各类绕道减持。

看点二:从严打击大股东违规减持。


看点三:违规减持者:责令购回+立案处罚。


 一方面,违规减持无论严重程度如何,责令购回。购回会存在收益的,收益全部上缴上市公司;发生亏损的,亏损由违规减持者自行承担。

  另一方面,对于情节相对严重的违规减持行为,在责令购回的基础上,按照性质严重程度进一步分级别处罚;对于拒不及时纠正、抗拒购回股份的,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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