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A股退市加速,尤其是今年在一系列新规出台下,一些、空壳公司正在加快离开A股市场。从股市进行市场化资源配置的角度来看,一些缺乏诚信或持续经营能力的公司退市,是自然不过的行为,也是A股和国际市场接轨的必然经过。但不可讳言,对于那些买到退市股的投资者来说,即使退市之后能到三板交易,市值也势必大幅缩水,流动性的萎缩带来交易便利性的下降更是不容忽视。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退市不可“一退了之”,而需要采取措施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从中国大陆股市过去和现在的情况来看,退市现有吸收合并或大股东收购的主动退市,大部分属于强制退市,包括财务指标、财报问题、虚假陈述、价格低于面值等等。在这些退市因素中,如果是因为企业经营不善,被市场淘汰,不要说退市,就算破产血本无归,也是正常的市场经济行为,所有人都无权置喙。但A股目前的状况显然不是如此,大量退市股伴随着违法违规行为,此时仅仅是“一退了之”,对于实际掌控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来说,可能已经通过大量减持和分红套现离场,赚得盆满钵满,而广大中小投资者只能成为无辜的买单者,显失市场的公平正义,在一定程度上反而造成“退市消退投资者信心”的不良后果。

 

当然,现任大股东也并非就是上市公司退市的始作俑者,经过股权多次倒手之后主动或被动上位的大股东,同样也是公司退市的受害者。2018、2019年不少地方国资去接盘民企最终入了大坑,损失惨重不亚于中小投资者。因此,退市绝对不能简单的“一退了之”,这不仅是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对于后来接盘的大股东来说同样也十分重要,特别是国资接盘还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更应当通盘考虑、妥善应对。笔者认为,退市制度的完善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是厘清退市的责任主体。如果上市公司是因为非正常的经营、虚假陈述等原因导致退市的,需要追责都相关主体,包括违规行为发生时的大股东、高管等等。取得经营主动权的现任大股东涉案的,应当强制执行赔偿金给其它股东,名下资产如不够执行的,应按照净资产依法注销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持续进行追索。如果是历史上大股东涉案的,则应当积极查扣其名下资金,尽最大可能补偿所有公司股东;

 

其次是退市前落实大股东及上市公司作出的历史承诺。不少公司在过去数年曾经作出所谓“择机”增持、回购等承诺,没有达标者不在少数。在确定退市、即将进入退市整理期之前,应当进行统一清算其历史承诺,大股东没有落实应当按比例注销其股份;

 

第三是在上市公司能力范围内尽可能补偿投资者,甚至可以考虑清盘的模式。部分上市公司在退市的时候尚有残值,甚至净资产为负数,退到三板苟活对股东而言并非最好的选择,反而可能导致未来公司被蚕食、掏空的可能,倒不如在退市的时候进行清算,让股东回收部分资金,减少退市损失,也降低僵尸企业继续在市场存活的概率;

 

第四应当允许面值退市的公司有一次做小股本的自救机会。A股历史上有追捧高送股的情况,不少公司脱离自身基本面盲目送股,导致股本过度膨胀臃肿,价格做低面临退市的窘境。部分公司其实基本面并非无可救药,部分还属于规模较大的国企,简单“一退了之”并不是对社会和经济的最好选择。此时如果给予这部分公司一次缩股自救的机会,对股东和社会的效果会更好。这方面大陆股市已经有先例,2012年末闽灿坤B(200512)被允许按照6:1缩股,让股价重回1元以上,摆脱退市危局。接下来的10年里,这家公司发展平稳,除了2022年之外每年都稳定派息,给股东提供了较好的回报。这个正面案例,也值得A股进行参考借鉴。

 

总而言之,退市应当兼顾社会公平和社会效应,以股市利益最大化作为出发点,引导上市公司勤勉经营,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进一步完善之后的退市制度,相信也能够成为推动A股从“融资市”向“投资市”转型的重要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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