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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以下内容由机器节选自上市公司公告,请以上市公司公告为准

#01 正威新材

昨日正威新材因为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警示函。

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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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
  经查,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威新材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深圳翼威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翼威)系正威新材控股股东,截至2024年3月25日,持有127,40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9.55%。西安正威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正威)系深圳翼威一致行动人,持有41,32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34%。2023年11月24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翼威持有的34,396,100股正威新材股票执行司法再冻结(质押转冻结),冻结股数占总股本比例为5.28%。2023年11月27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翼威持有的全部正威新材股票127,400,000股执行轮候冻结,冻结股数占总股本比例为19.55%。同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西安正威持有的全部正威新材股票41,320,000股执行司法再冻结,冻结股数占总股本比例为6.34%。上述股权被司法再冻结、轮候冻结事项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公司董事长兼董秘王文银于2023年12月19日知悉该事项,但公司直至2024年1月12日才予以披露。  深圳翼威持有的5.28%股份被司法再冻结及19.55%股份被轮候冻结的重大事件发生后,2023年12月28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网络拍卖通知书》,拟就深圳翼威持有的20,996,100股正威新材股票(占公司总股本3.22%)进行公开拍卖。该事项属于前期股权被冻结后发生的可能对上市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公司应当根据《信披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及时披露这一进展情况。公司董事长兼董秘王文银于2024年1月4日知悉股权拟拍卖情况,但公司直至2024年1月12日才予以披露。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正威新材、王文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规范信息披露制度执行,强化信息披露管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你们应在收到本决定书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
2024年4月20日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海越或公司)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及整改情况的提示性公告》显示:2023年度,公司控股股东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能鑫)及其关联方通过供应商拆借资金至关联方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3年期末仍存在占用资金余额。2024年5月14日,公司披露《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年期末占用资金余额已归还。*ST海越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的规定。汇能鑫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财务总监王彬、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曾佳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ST海越、汇能鑫、王彬、曾佳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02 宇新股份

昨日宇新股份因为其他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责令改正。

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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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
曾政寰:经查,你作为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于2024年4月2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777,800股,持股比例由5.03%减少至4.83%,在减持至持股比例5%时,你未按规定停止减持行为,超比例减持0.17%。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03 华锡有色

昨日华锡有色因为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其他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出具警示函。这是公司近半年来第2次因为违规被处罚。

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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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
2024年3月23日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锡有色或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华锡有色对被合并方广西华锡矿业有限公司的部分资产、负债进行计量时计算错误,导致2023年一季度、半年报和三季度报告相关数据有误。据此,华锡有色对2023年一季度、半年报和三季度报告相关数据进行更正,总资产分别调增8.86亿元、10.98亿元、10.93亿元;净资产分别调增8.18亿元、9.98亿元、9.93亿元;净利润分别调减682.69万元、1,210.99万元、1.629.05万元。华锡有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黄葆源、现任董事长蔡勇、时任总经理杨凤华、时任财务总监李晓晨、现任财务总监郭妙修未按照《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按照《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华锡有色、黄葆源、蔡勇、杨凤华、李晓晨、郭妙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04 *ST海越

昨日*ST海越因为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其他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警示函。这是公司近半年来第2次因为违规被处罚。

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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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
2024年4月20日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海越或公司)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及整改情况的提示性公告》显示:2023年度,公司控股股东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能鑫)及其关联方通过供应商拆借资金至关联方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3年期末仍存在占用资金余额。2024年5月14日,公司披露《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年期末占用资金余额已归还。*ST海越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的规定。汇能鑫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财务总监王彬、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曾佳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ST海越、汇能鑫、王彬、曾佳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华锡有色(SH600301)$$宇新股份(SZ002986)$$正威新材(SZ0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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