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易联众(SZ300096)$  个人看法:1.根据20211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九条……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判断,公司不会承担责任。2.公司法》第16条规定: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总结:个人认为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程度在一定可能上是有限度的,甚至有可能不承担责任。具体以实际裁判为准。个人观点不构成任何买卖建议。投资有风险,买卖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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