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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一届董事会二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均可提名下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一届监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均可提名下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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