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系借贷双方于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署的,张曦作为易联众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以及实际控制人,其以公司名义进行的签约行为,应当认定为公司行为,即易联众公司的签字与盖章,都是真实有效的。易联众公司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应当有一套严格的签章程序,其于一审庭审中对此系自认的,在合同签订时,张曦具有代表公司进行签字盖章的权利。即使张曦的签章行为违反公司章程,也应当属于公司的内部事项,而不具有对外效力,若因此损害公司的利益,公司应当另行向其追偿或者提起损害赔偿,而不是将该责任强行转移给债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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