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背景:3.73亿元违规担保

2022年2月12日,紫晶存储(688086.sh)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此后即发展成为广受关注的“科创板欺诈发行首例”的退市案例。

然而,仅仅一个月后,公司爆出了比立案调查更直接的大雷:

2022年3月14日,紫晶存储(688086.sh)公告《关于公司自查涉及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0),存在以银行定期存单对外提供质押担保,未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上市公司审议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构成违规担保。

公司已发现公司及子公司截至2022年3月10日定期存单违规质押担保余额合计3.73亿元,被担保人实际通过流动贷款和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取得资金合计3.603亿元,共涉及为14家被担保人在4家银行的流动资金贷款或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提供16笔违规担保。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郑穆确认,上述违规担保事项系其本人授意安排完成,相关程序未履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审议或信息披露义务。

其中存于广州银行的1亿元存单质押担保的债务已于2022年3月5日到期,相应资金已于2022年3月11日被转至被担保人浙江景朝贸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公司存款被广州银行冻结。此外,截至2022年3月10日,公司存于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的违规担保相关的7张定期存单已于2022年3月20日被划扣合计7,575.85万元,活期存款于2022年3月28日被划扣2,292.54万元,合计被划扣金额为9,868.39万元,公司在该银行剩余存款约1,261万元。2022年3月16日,公司公告光大银行珠海分行在债权及存单尚未到期且未经紫晶存储的同意下,擅自提前实现质权,对公司的存款予以划扣4,800万元

    公司董事郑穆、罗铁威、钟国裕、谢志坚、李燕霞在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的违规担保董事会决议签字,上述违规担保参与方未发送董事会通知、未通知公司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未告知公司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郑穆承诺就违规担保事项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及潜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将继续督促实际控制人(郑穆、罗铁威)筹措资金解除公司违规担保,实际控制人承诺解决该问题的期限为2022年12月30日


二、通过法律意见书,对实控人的违规行为“定性”

       公司披露“自查发现”的违规担保行为的同一时间,也聘请律师事务所准备好详细的《法律意见书》,并在半个月后的4月2日公告。据此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主要观点是:

       “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公司的所有存单质押担保合同的效力存在较大瑕疵,最终担保合同的效力须经法院生效判决文书确认”。

       总结来说就是:银行与公司各自存在程序瑕疵。股民和媒体都在痛骂大股东违规担保使得公司数亿元资金被划扣,但公司和律师指出其实是:公司违规以存单和银行签订担保协议的同时,银行根本未认真审核,负有明显过错责任,存单质押担保合同的效力存在瑕疵,公司“有权主张无效”,最终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具体债权金额须经法院生效判决文书确认

       因此,公司实控人将责任大部分推给银行,并且也让所有股东股民看到公司拿回全部损失的希望;违规担保虽然发生,但并不代表公司最终就此承担损失。


三、公司公告指出“银行存在一系列违规操作”

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的“事实”,三家违规担保的银行同时以“违规方式”划扣资金及冻结公司资金,涉及金额约3.6亿元(以下均为公司公告内容):

       其中,公司在广州银行质押1亿元定期存单并为浙江景朝贸易有限公司开具额度为1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如在2022年3月到期日到广州银行贴现,银行应先从紫晶存储先扣款1亿元,再由银行向贴现方支付。因此,既不应该从公司活期账户扣款100,199,998.40元,也不应该由紫晶存储账户直接向浙江景朝贸易有限公司的账户转账。

2022年3月之时,公司的大部分质押担保尚未到期,特别是卢氏农商行的贷款大部分还有7-10个月才到期,且公司的质押存款完全足以偿付担保贷款,银行提前划扣理由牵强。

然而,为什么“连银行都要告诉所有人”似乎银行在和紫晶存储签约之时,已完全清楚其行为是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因此“先下手为强”避免损失?


四、因此公司向三家银行先后提起四起诉讼案件及到公安报案,然而两年时间过去了,所有“维护公司利益”的法律手段明显看似都不了了之?

2022年3月,在上述三家银行“违规行为”后,郑穆及公司先后采取以下法律措施(根据公告内容):

(1)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

2022年5月,公司就与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月14日收到法院网送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2)豫12民初54号)。

——2022年7月9日公司公告,经郑穆决策同意,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因此三门峡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本案按原告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广州银行惠州分行

2022年3月14日,公司董事长向广州市番禺区东环派出所报案。

2022年3月28日,公司对广州银行惠州分行提起诉讼(案号:(2022)粤1302民初8604号),诉求要求确认公司与广州银行双方签订的《存单质押合同》无效,广州银行向公司返还存单资金1亿元及利息。公司认为1亿元资金被转至浙江景朝不具备合理性。

关于公司存放于广州银行被用于违规质押担保的剩余1.2亿元尚未到期定期存单资金,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惠州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2)粤1302民初8603号),要求确认公司与广州银行签订的《存单质押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要求返还质押的1.2亿元定期存单,并通过诉讼程序申请并完成对资金冻结保全(轮后冻结)。

——以上相关诉讼已两年以上,根据公开信息暂未查询到任何消息进展。

(3)针对公司向光大银行提供4,800万元存单质押及资金被提前划扣事项,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交诉讼材料(案号:(2022)粤0402民初5898号)

其中两个案件十分有趣:

(一)起诉光大银行珠海分行的5898号案件

公司于2023年5月发布公告《关于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0),判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原告广州紫晶存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于2022年1月7日签订的《质押合同》对原告广州紫晶存储科技有限公司不发生效力;二、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紫晶存储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存款本金4800万元并支付利息”。

然而根据公司2023年11月披露的诉讼情况,该案件在香洲区法院判决执行,此后再到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判,最终状态为“调解结案”

然而根据中国判决文书网、法院公开信息等渠道,从未查询到关于此案件开庭审理、一审判决、终审开庭审理等公告和法律文书案件究竟是真存在还是假存在?公司真的通过终审和解从光大银行拿回4,800万元?

(二)关于董事长郑穆就广州银行违规一事向广州市番禺区东环派出所报案

2022年10月29日,公司在问询函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2-135)中披露:“公司董事长报案后,截至目前,未收到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的通知。因1亿元资金最终通过浙江景朝账户被广州银行划扣,公司就此提起诉讼,在法院判决前,不确定是否能够追回。公司将继续督促实际控制人筹措资金解除公司违规担保,实际控制人承诺解决该问题的期限为2022年12月30日”。董事长在3月14日到派出所报案,至10月29日,公安超过半年未知立案与否或未有通知公司进一步调查,显然不符合国家相关制度对公安机关办案的要求。

(三)关于起诉河南卢氏农商行

2022年5月,公司就与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2)豫12民初54号)。

2022年7月9日,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22-090)因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三门峡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本案按原告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公司对上交所的问询函整整拖了几个月,直至2022年10月29日,公司才低调地回复( 公告编号:2022-135)并解释的原因是:

“当时公司实际控制人正和卢氏农商行协商解决公司存于该银行的定期存款账户本金余额924.15万元及利息受限问题。上述资金最后成功解除受限,已经可以正常使用。经公司自查及公司董事长确认,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董事长决策。在公司资金被划扣后,公司面临资金紧张的问题,上述924.15万元资金的解除受限非常重要和紧急,因此上述决策未出现不利于保障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综合评估,优先督促公司实际控制人筹措资金归还公司资金,公司保留未来进一步对相关银行起诉的权利”。

总结来说,公司要表达的意思是:当时公司危机集中爆发,资金很紧,撤诉只为换取银行同意将公司在该行剩余的定期存款账户本金924.15万元及利息转为活期存款并正常使用鉴于公司状况不得不如此选择,但撤诉不代表放弃追诉的权利。9,868万元是笔很大的款项,公司将来还可以再起诉追回。

       (1)十分有趣的是:银行提前划扣存在违规,如果公司坚持提起诉讼,或者最起码以上市公司名义向银保监会投诉,被提前划扣的9,868.39万元可能也先大部分追回,这对于公司解决财务危机、对于公司争取充分的时间解决违规担保问题、降低社会舆论压力、继续获得银行授信和业务合作伙伴支持、寻求自救或被救都有更加正面的意义。

(2)然而更有趣的是,2024年5月,公司、郑穆、罗铁威等对交通银行梅州分行多个已一审判决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提出上诉申请,相关案件在2024年7月开庭。

公司保留未来进一步对相关银行起诉的权利。但是到2024年5月,公司已有富余资金对交通银行梅州分行提起多起案件上诉,为何不继续对卢氏农商行重新起诉“上市公司继续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并追回9,868万元的损失

郑穆团队和公司对于被违规划扣的3.6亿元资金一直“保留起诉权利”,却必须对交通银行梅州分行已经胜诉的偿债要求予以上诉抗辩。如此“双标行为”,如何能证明上市三家银行的违规行为属实?

(3)更加有趣的是,根据2024年3月公司披露的《2022年度审计报告》,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未决诉讼中已不存在签署公司作为原告向银行主张权利被侵的三起诉讼案件。


五、根据公司披露的上述“事实”, 根据公司和董事长郑穆的设想和设计进行合理推演,结果可能是什么?

       事件发展的过去未来推演如下:

1、公司公告承认其指定的合作伙伴因违规担保获得3.6亿元贷款,指责银行在接受担保和发放贷款之前明显知悉上市公司存在程序违规,但银行仍配合违规发放贷款、配合违规隐瞒担保,未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进行登记(公司在公告中宣称的事实);

2、银行相关负责人存在提前划扣等违规操作,郑穆团队请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指出:银行与公司各自存在程序瑕疵,银行未认真审核负有明显过错责任,存单质押担保合同的效力存在瑕疵,公司“有权主张无效”,最终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须经法院判决确认…(需要漫长的诉讼流程,才能由法院确认郑穆等人的责任和赔偿金额)…;

3、郑穆团队及公司煞有介事地向银行提起诉讼“主张合同无效”,甚至就“资金被违规划扣”向派出所报案,向证监会和公众表示受害及已履行管理层责任。

4、董事长郑穆作为案件关键人、公司法人代表,已被公安拘留,无法为公司起诉并出庭;公司在退市后人员辞职、资料印章散失…上述诸多原因,公司对违规担保的银行暂未起诉,作出“合理辩解”;

5、两年过去,银行从来没有任何损失;

6、紫晶存储作为受损方,却因仍受郑穆作为实控人的控制,未有行使“主张合同无效的权利”为自身追讨上述违规担保的重大损失,郑穆团队及公司“始终保留未来进一步对相关银行起诉的权利”却不有效行使此权利,公司作为受害方但“无法发声申冤”,也未予起诉自己的大股东;

7、郑穆团队在被追究法律责任之时,将其很可能全盘主导的违规担保行为抗辩称为银行存在违规、过错主要在银行一方。根据相关法律及“一审胜诉”的事实,抗辩称公司不应承担损失,郑穆更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被银行侵害“由于始终未经法院判决,质押担保合同的效力始终存在争议”。

检察院和法院可能既未能越过公司向三家银行提起诉讼要求银行全额赔偿,也未能就此判定公司管理层及董事长郑穆承担全部责任。

8、最终,郑穆曾承诺为公司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愿意赔偿3.7亿元(全部或部分),但郑穆已“官司/债务累累”,结果也可能只是使得郑穆作为无可执行财产的“失信人、老赖”的债务数字再增加一些,公司很可能未能实质获赔

然而,却可能未能准确认定董事长须承担违规担保相关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3.6亿元资金的去向问题是否会追责暂难以推测

7、上市公司则遭受全部损失,数亿元违规担保资金最终去向暂时不明

由此合理发出疑问:是否此上市公司董事长有效的(真正受到惩罚的)违法成本将会如此之低?


六、本案追责与司法公正的核心关键点

因此,本案追责与司法公正的核心关键点在于:银行是否真实存在违规?银行是否违规和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违规担保合同是否不应向上市公司发生效力?银行及其经办人员如果违规配合董事长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检察院、监管机构如何帮助上市公司向银行或第三方追索应有赔偿?

3.73亿元的重大问题,公司披露的上述事实是否就是完整真相?假如,上述披露的信息有假,证监会应该如何处理?可能涉及散布虚假证券信息、伪造合同与司法文件,甚至虚假诉讼,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上市公司数亿元资金又去哪里了?

 

七、根据持续督导机构中信建投对违规担保的核查内容,比较明显证明了公司大概率不存在违规担保,或起码证明真实情况和公司披露信息有很大差异,但为何中信建投和证监会都未对公司“自查发现”的违规担保事实提出质疑?

2022年4月1日,中信建投公布《关于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问询函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针对公司2021年6月末是否存在质押、担保等导致资金受限的情况,持续督导机构核实过程、实施程序如下(选取其中关键信息):

1、向公司14家主要银行发出20封银行函证,发函金额覆盖2021年6月末货币资金余额95%以上。2021年6月末违规质押担保涉及银行是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广州银行,持续督导机构均已向其发送银行函证。其中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回函表示不存在质押、担保等情况,广州银行在回复问询函截止日时未回函,期间经多次催促仍未回函;

2、对于未回函的广州银行,获取了相关银行对账单,同时亦登陆网银系统进行查看,显示相关存款为定期存款,未发现异常;后续持续关注是否存在质押、担保等情形,并于2022年1月、3月获取并查看了上市公司及涉及广州紫晶、梅州晶铠的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企业信用报告,相关主体在相关银行的定期存款均未显示存在质押、担保等情况;……

由于违规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未进行信息披露,未在银行回函和征信报告中显示,网银系统亦未发现异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向公司管理层确认是否存在相关情况时,公司相关人员未如实告知相关情况,且持续督导机构及保荐人代表始终关注公司货币资金问题,在2022年1月、3月查看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企业信用报告时亦没有关于有关定期存款的质押、担保登记情况”。

上述公告证明了:如果公司公告的违规担保问题真实,则中信建投在对公司担保情况执行常规检查时遭遇了信息屏蔽。

然而,国有商业银行(哪怕是地方性农商行)都是作为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彼时为银保监会)、国资委等多方严格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十分重视社会舆情,且紫晶存储的违规担保金额较大、和科创板首例欺诈发行企业相关,三家银行内部不可能不予核实。如果银行不存在违规,未必会主动公开澄清;但如果银行存在公司公告所说的“明显违规行为”,鉴于公司起诉且公告在2023年5月获得“一审胜诉”且光大银行承担全部赔偿的“事实”,三家银行的上级管理机构及银行内部大概率在2022年上半年即启动对此事的内部调查,并责令三家银行及时纠正错误。换一个角度说,如果公司的信息披露属实,对紫晶存储而言根本无须向银行提起诉讼并因无钱缴纳诉讼费而撤诉,仅须将相关违规事实以上市公司名义向银保监会投诉反映,问题即可得到更快速有效的解决

 

八、中信建投的持续督导工作存在的漏洞空间

违规担保问题主要由“公司自查发现”而披露。根据相关公告,持续督导机构主要通过“获取质押合同、贷款合同、银行对账单、资金状态网银查询记录等资料对情况进行核查,并且查阅了广州银行、光大银行、五华惠民村镇银行等相关法律诉讼文件或报案文件”(以上均为公司在公告中引述的来自中信建投的陈述)。

持续督导机构曾向公司14家主要银行发出20封银行函证,发函金额覆盖2021年 6月末货币资金余额95%以上,但其中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回函表示不存在质押、担保等情况,广州银行在回复问询函截止日未回函,期间经多次催促仍未回函;对于未回函的广州银行,获取了相关银行对账单,同时亦登陆网银系统进行查看,显示相关存款为定期存款,未发现异常;并于2022年1月、3月获取并查看了上市公司及涉及广州紫晶、梅州晶铠的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企业信用报告,相关主体在相关银行的定期存款均未显示存在质押、担保等情况

鉴于公司历史上存在大量虚增收入的造假行为,因此公司对上述银行质押合同与贷款合同进行造假,甚至对银行对账单和网银登陆查询界面进行造假的可能性和熟练度完全存在。

因此,核查工作应该明显证明公司大概率不存在违规担保,或起码真实情况与信息披露存在很大差异。持续督导机构向违规担保对象及广州银行、光大银行、五华惠民村镇银行、河南卢氏农商行发出协助调查相关函件,但均未获回复,就不能证明已核查证实违规担保问题是真实存在。但为何中信建投和证监会未对此提出异议?

公告还引述中信建投的回复“经核查,持续督导机构认为:由于问询函相关事项核查需要较多外部单位配合,部分资料尚未获取,持续督导机构将会继续推进问询函相关事项的核查工作,并及时披露相关核查工作进展情况”。但事实情况是持续督导机构至今尚未披露经过核查后相关外部单位的问询函回复结果

 

九、所以合理推测,如果违规担保问题有假?

       根据上述众多事实和证据,显然可以合理的作出推测:紫晶存储自2022年3月开始披露,此后通过答复上交所问询函、重大案件进展公告等各种形式持续一年以上多次公开披露,并直至2024年3月的《2022年审计报告》仍有继续披露的违规担保重大问题,是否可能有假?如果推测(经证监会调查)证实,则又牵涉出更多的其他问题:

第一,是否属于散布证券市场重大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相关行为造成了投资者的广泛损失,是否应追责赔偿中小股民的损失?

违规担保信息公布之时正值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信息公布一个月后,公司在双重重大利空的冲击下,股价更进一步大幅下跌、公司股价持续半年以上处于极低位置,使得投资者对于公司解决债务问题、持续经营、自救保壳的信心进一步遭受巨大打击,大量前期买入的投资者因为这个虚假陈述而遭受重大损失

根据《2021年审计报告》,公司在21年末/22年初的银行存款仍有7.16亿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未对此数字提出怀疑

可见,如果违规担保问题本身不存在,立案调查之时公司账上可能仍有7亿元,加上公司所属的信息技术国产替代行业的巨大想象空间,大概率有国有资本愿意通过受让控股权等方式对公司重组,尽快把公司历史上的违规问题纠正,再以国资大股东的身份为公司努力一把、争取不退市(事实上根据证监会最终的处罚,公司的财务造假比例也仅比退市标准超出了不多的一些)。

第二,是否存在伪造合同、伪造公章、伪造法律诉讼文件、伪造报案文件,并公告?

中信建投曾经在公告中提到:“持续督导机构实施了如下核查程序:获取并查阅了广州银行、光大银行、五华惠民村镇银行等相关法律诉讼文件或报案文件,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为此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所以,郑穆和公司团队是否存在伪造银行合同文件、伪造银行公章、伪造法律起诉文件和法院受理文件、伪造公安机关报案受理文件及公安机关印章?尽管上述证据文件如今有可能已不知去向,但是公司在公告中将中信建投到核查持续予以公告,就是公司证实和承认了中信建投已检查并看到了上述合同等证据文件,并且将上述证据事实通过公告向社会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等,应追究法律责任。


十、真正核心的问题,3.6亿元资金去向何方?

紫晶存储的违规担保行为无论是真是假,公司在2021年12月31日货币资金仍有7.16亿元应该是确定事实。但是,仅仅半年时间,至2022年年中公司大量银行债务陆续违约、公司高达10亿以上的大量债务和赔偿尚未有支付,涉及大量员工的欠薪仲裁,这也是事实。

因此,2022年1月1日仍在公司账上的3.73亿元银行存款究竟去哪里,是更早的时候被郑穆及公司以其他名义转移,还是被银行违规划扣并转至被担保方,还是隐藏在公司其他银行账户并最终以隐蔽手段支出转移,这才是最重要的问题

3.6亿元的资金无论从绝对值还是相对值来说都属于“数额巨大”,相关资金的转移不可能由董事长或少数几个管理层单独完成,是否能对在公司外部配合的合作方(供应商、客户?…)进行有效追责,将对于中国资本市场有着重大意义。

自2022年3月公司公告违规担保行为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完成在科创板退市,期间约一年半的大部分时间存在大量二级市场交易,监管机构应充分保护在此期间交易及因上述“重大利空消息双重叠加”而受损的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退市紫晶(SH688086)$ $R紫晶1(SZ400181)$ $中信建投(SH601066)$ #上市公司不能“一退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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