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今日对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作出通报批评的决定,原因是未及时披露关键控制权变更事宜,违反证券法规。

上交所调查发现,2024年3月2日,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公告控股股东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增资60亿元,控股股东变更为华凌集团投资控股(新疆)有限公司,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也由米恩华、杨小玲变更为米在齐、米恩华、杨小玲。增资协议早在同年2月4日签订,2月8日办理工商变更,但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延至3月2日才披露。

根据证券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类似实质性的控制权变更需要及时告知并向交易所报告,但相关责任人拖延至3月2日才披露,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聘请财务顾问,导致信息披露不及时。这一行为违反了《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对于相关责任主体的申辩理由,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认为其并不能减轻责任,表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及时通知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已构成违规。

最终,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对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华凌集团投资控股(新疆)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米在齐、米恩华、杨小玲予以通报批评,并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同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交所强调,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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