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首部系统性行政处罚标准十要点:八种情形下从重处罚

2024年06月08日 07:32

作者: 田忠方

来源: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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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本市场首部系统性行政处罚标准即将出炉。

  6月7日,证监会表示,为进一步规范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裁量,统一执法尺度,增强裁量公开性,实现裁量公正,证监会研究制定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则》”),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整体来看,《规则》共26条,主要明确了三方面内容:一是明确行政处罚裁量的基本要求,二是明确裁量阶次和裁量情节,三是结合证监会行政处罚实际明确裁量相关规则。

  那么,哪些行为将从重处罚?哪些行为可从轻、减轻处罚?新规实施后如何新老划断?澎湃新闻记者梳理了十方面要点。

  要点一:同一时期类别、性质、情节相似的案件,处理结果应当基本均衡

  首先,《规则》系统明确了制定目的和依据、行政处罚裁量的定义、行使裁量权应当遵循的指导原则和裁量政策。

  《规则》指出,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的指导原则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相当。

  《规则》表示,行政处罚裁量应当综合考虑资本市场监管需要等因素,确保处罚必要、适当,并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公众合理期待。对同一时期类别、性质、情节相似的案件,处理结果应当基本均衡。

  要点二:明确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罚款幅度

  《规则》对裁量阶次进行了规定,明确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

  其中,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以下进行处罚,或者减少并处的处罚种类。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罚。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罚。

  一般处罚,是指除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外,不存在本规则规定的从轻或者从重处罚情形的,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以内,给予适中的处罚。

  同时,在罚款方面,《规则》显示,对罚款有一定幅度的,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以内,根据违法行为类型的性质、构成、特点等情况,一般按照以下百分比上下浮动10%的比例,划分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

  从轻处罚阶次,在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以上(没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除外)、法定最高罚款金额30%以下给予罚款。一般处罚阶次,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30%以上、60%以下给予罚款。从重处罚阶次,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60%以上、法定最高罚款金额以下给予罚款。

  此外,对依法应当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入措施、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给予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罚款等行政处罚种类的,参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划分裁量阶次。

  要点三: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等四类情形下可不予处罚

  《规则》指出,有四类情形之一的可不予处罚。

  一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是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是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四是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规则》进一步指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此外,《规则》显示,违法主体消灭的,可免予处罚。《规则》解释称,消灭的违法主体是单位的,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继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要点四: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有重大立功表现等五类情形可减轻处罚

  《规则》指出,有五类情形之一的可减轻处罚。

  一是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二是受他人严重胁迫或者严重诱骗实施违法行为;三是单位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案发前主动举报单位违法行为,并且积极配合查处;四是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五是其他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

  《规则》进一步指出,有五方面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一是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二是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三是主动供述监管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四是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五是其他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规则》同时称,存在对资本市场秩序影响较小;对资本市场投资者、交易者权益损害较小;主观过错较小;如实陈述,积极配合查处;对违法事实没有异议,签署认错认罚具结书;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要点五:严重损害资本市场投资者、交易者权益等八方面情形从重处罚

  《规则》显示,有八项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是严重违反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影响资本市场秩序稳定,可能引发金融风险、严重危害金融安全。

  二是严重损害资本市场投资者、交易者权益,影响恶劣。

  三是违法行为相关事项涉及当事人贿赂情形。

  四是殴打、围攻、推搡、抓挠执法人员,造成执法人员人身损害,或者限制执法人员人身自由。

  五是毁损、伪造、篡改证据材料。

  六是转移、变卖、毁损、隐藏被依法冻结、查封、扣押、封存的资金或涉案财产。

  七是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次实施同一类型违法行为。

  八是其他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同时,《规则》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一是违法持续时间长,涉及面广,社会危害较大;二是主观过错较大;三是侮辱、谩骂执法人员;四是抢夺、毁损执法装备及执法人员个人物品;五是抢夺、隐藏证据材料;六是未按照要求报送文件资料,且无正当理由;七是躲避推脱、拒不接受、无故离开等不配合执法人员询问,或在询问时故意提供虚假陈述、谎报案情;八是其他依法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要点六:共同违法人分担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

  对于共同违法人,《规则》也明确了处置情形。《规则》指出,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将各当事人作为一个整体,认定主观过错、违法行为和违法所得。

  同时,共同违法人分担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规则》称,认定构成共同违法,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的,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各当事人承担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金额。

  要点七:一个违法行为一次处罚,一事不二罚款

  《规则》明确,一个违法行为一次处罚。认定当事人有一个违法行为的,给予一次行政处罚。认定当事人有多个违法行为,均给予罚款的,罚款数额累计计算。

  同时,一事不二罚款。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均应当给予罚款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要点八:从旧兼从轻

  新老划断方面,《规则》指出,从旧兼从轻。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已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跨越新旧法的法律适用方面,《规则》明确,违法行为始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修改生效之前,终于修改生效之后的,适用新的规定进行处罚。

  要点九:明确“立功”、“重大立功”等释义

  《规则》明确,“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是指当事人受到他人威胁,迫于精神上的强制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受到引诱、欺骗,因被蒙蔽而实施违法行为。

  “受他人严重胁迫或者严重诱骗”是指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严重威胁,或者被引诱、欺骗而产生重大认识错误,导致违法行为发生。

  “立功”是指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重大立功”是指检举、揭发他人重大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要点十: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证监会表示,规范行政裁量权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一环。2021年,“两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统一执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执法行为”。

  “同时,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2022年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国办意见》)也都就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提出相关要求。”证监会指出。

  证监会进一步指出,特别是在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2022年出台的《期货和衍生品法》大幅提高对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形势下,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切实做到标准统一、梯次合理、公开透明,对于规范行政执法,稳定市场预期,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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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化交易新规七要点:重点监控频繁拉抬打压等异常交易

2024年06月08日 07:44

作者: 田忠方

来源: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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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沪深北交易所进一步规范程序化交易。

  6月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表示,为了加强程序化交易监管,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同一天,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起草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北京证券交易所(下称“北交所”)起草了《北京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公告显示,沪深北交易所起草的相关细则(下称“《细则》”),意见反馈截止时间均为2024年6月14日。

  整体来看,沪深北交易所起草的相关细则均包括了五方面内容:一是报告管理,二是交易行为管理,三是信息系统管理,四是高频交易管理,五是监督检查。

  此外,上交所相关细则中还包括沪股通管理,深交所相关细则中包括深股通程序化交易管理。

  那么,本次新规对程序化交易在报告方面有何要求?交易、系统等方面有何规定?监督检查方面又有何明确呢?澎湃新闻记者梳理了七方面要点。

  要点一:明确报告路径、时限、内容及变更报告要求

  报告管理方面,《细则》规定了程序化交易投资者的报告内容、报告时限、变更报告等要求,以及会员对客户的报告管理职责等内容。

  具体而言,一是明确报告路径、时限、内容及变更报告要求。首次进行程序化交易前,会员客户应当向会员报告;使用交易单元的机构应当直接向交易所报告。报告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履行变更报告义务。

  二是明确会员报告管理要求。会员应当及时发现并督促客户履行报告义务,对客户报告信息进行充分核查。

  三是明确交易所的报告管理职责。交易所对报告信息进行及时确认,定期筛查比对。

  四是对穿透报告作出原则性规定。程序化交易投资者与客户开展收益互换等业务,并通过自身账户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按照本所要求报告其客户有关信息。

  要点二:重点监控瞬时申报速率异常、频繁瞬时撤单、频繁拉抬打压、短时间大额成交等异常交易行为

  交易行为管理方面,《规则》进行了五方面明确。一是明确程序化交易重点监控事项。对程序化交易实行实时监控,重点监控瞬时申报速率异常、频繁瞬时撤单、频繁拉抬打压、短时间大额成交等异常交易行为。

  二是明确机构合规风控要求。机构投资者应当对程序化交易进行全程管理,建立健全合规风控制度和交易监控系统,有关责任人员应当对交易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三是明确会员拒绝委托的情形。客户存在拒不履行报告义务、拒绝配合核查和检查等情形的,会员应当拒绝其交易委托或撤销相关申报。

  四是明确会员及使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应当将程序化交易纳入异常交易监控,及时识别、管理和报告自身或者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

  五是明确程序化交易导致证券交易出现重大异常波动,或者因不可抗力等突发性事件可能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本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暂停交易、停牌停市等处置措施。

  要点三:合理、公平为各类客户提供相关服务

  信息系统管理方面,《规则》要求,一是程序化交易技术系统应当符合交易所技术规范并进行充分测试。

  二是要求会员应对交易所交易系统实时返回的交易委托处理结果进行监控,发现重大异常及时暂停申报委托。

  三是规定会员应当加强交易单元、交易网关管理,合理、公平为各类客户提供相关服务。

  四是要求会员及使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合理使用主机托管资源,规定了暂停主机托管服务的情形。

  五是规定了行情信息收费管理要求。对申报、撤单的笔数、频率达到一定标准的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可提高收费标准。

  要点四:明确高频交易认定

  高频交易管理方面,《规则》一是明确高频交易标准。将投资者交易行为存在单个账户每秒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300笔以上或者单日最高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20000笔以上情形的,认定为高频交易。

  二是对高频交易作出差异化监管安排,包括额外报告要求、从严管理异常交易行为、实行差异化收费标准等。

  要点五:明确导致证券交易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等五方面重点开展检查的情形

  监督检查方面,《规则》一方面明确交易所可以根据自律管理需要,对涉及程序化交易的相关主体进行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并明确了重点开展检查的情形。

  具体而言,一是程序化交易行为与报告信息不符,拒不改正。

  二是程序化交易导致证券交易出现重大异常波动。

  三是程序化交易因突发性事件影响证券交易正常进行或者导致证券交易结果出现重大异常。

  四是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术系统出现可能影响本所系统安全的重大技术故障。

  五是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另一方面,《规则》明确对违反《细则》管理要求的相关主体,交易所可依规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要点六:沪深股通投资者向香港经纪商报告

  沪深股通方面,沪深交易所在相应的规则中均明确,一是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对沪股通、深股通投资者参与程序化交易参照适用《细则》进行管理。

  二是明确沪深股通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报告路径,沪股通、深股通投资者应当向香港经纪商报告,并经由香港证券交易所提供给沪深交易所。

  三是规定沪股通、深股通投资者未按规定报告或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沪深交易所按照沪股通、深股通监管合作安排开展监管协作。

  要点七:综合考虑程序化交易发展趋势

  上交所表示,近年来,随着新型信息技术广泛运用,程序化交易已成为重要的交易方式。程序化交易有助于提升市场活跃度和提高交易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市场流动性。

  “但程序化交易特别是高频交易相对中小投资者存在明显的技术、信息和速度优势,一些时点也存在策略趋同、交易共振等问题,加大市场波动。”上交所指出。

  上交所进一步指出,《细则》起草立足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现状,综合考虑程序化交易发展趋势及监管经验,遵循了四项基本原则:一是有序衔接,二是防控风险,三是突出重点,四是规范透明。

  “下一步,深交所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夯实制度基础,严格履行职责,持续加强程序化交易行为监管,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有序发展,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深交所称。

  同时,深交所表示,将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加快研究制定高频交易差异化收费制度,整合修订前期发布的程序化交易报告通知,并适时以适当方式发布程序化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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