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文化(SZ000802)$

关于章程修改的一些看法,这种章程修改都是些常规操作,为啥就被有些人恶意解读呢?

先看北京文化的章程修改,被恶意解读的部分截图

公司财产未按上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五)款规定,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也就是说满足(一)至(四)的清偿就可以按(五)执行。这有什么问题了吗?

我随便找个中国电影,上海电影之类的都是这样。。还有贵州茅台,中国平安等等

我就用贵州茅台的清算章程

里面也已经很清楚的写明,公司财产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再来个中国平安的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由公司股东按其 持有股份种类和比例进行分配。公司财产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 不得分配给股东。

如果有怀疑北京文化的章程修改有问题,可以去对比下其他公司。

说白了,都是常规修改而已,其实章程的修改也是公司治理完善的一部分。

质疑的基本点就是要客观,有事实依据。

2024-06-11 13:34:06 作者更新了以下内容


这条也有恶意解读更是可笑,所有公司都是这样,上图是贵州茅台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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