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中安科是否能摘帽的看法:根据2023年6月8日《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司存在控股股东业绩补偿事项尚未完成、重整后持续经营能力有待进一步恢复的情形。根据《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七)项(2024版第九项):“公司存在严重失信,或持续经营能力明显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等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导致投资者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其他情形”。公司仍存在触发“其他风险警示”的适用情形,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一、重整后持续经营能力有待进一步恢复的情形探讨: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4月14日《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与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审核报告》,2023、2024年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4年扣非净利润实现盈利,对此本人认为非净利润实现盈利是“重整后持续经营能力有待进一步恢复的情形”问题最好的证明;
二、公司存在控股股东业绩补偿事项尚未完成探讨:根据2023年6月3日《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关于未完成业绩补偿相关会计处理及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问题的答复:(一)会计处理情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及其他相关准则的规定,或有对价只有满足资产定义及确认条件的,购买方可将根据合并协议很可能收回的已支付的部分合并对价确认为资产。根据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发布的“并购交易中业绩补偿条款的会计处理”:业绩补偿所形成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的计量,不仅要考虑当期标的企业实际利润和承诺利润的差异,还需要充分考虑支付方的信用风险、货币时间价值、支付或返还股份的公允价值以及剩余业绩承诺期预期利润的风险等,不能简单地将合同约定需返还或需再额外支付的金额认定为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根据中恒汇志自身债务及诉讼情况,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已全部被司法轮候冻结,丧失履约能力,上市公司没有足够的证据获取业绩补偿的时间以及具体金额,按谨慎性原则,上市公司未进行账务处理,在实际收到相关的补偿时进行账务处理。控股股东不履行业绩承诺对各方的影响:一是对上市公司利益的影响:控股股东无法履行业绩补偿,对上市公司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就中恒汇志未履行业绩补偿事项将通过司法途径继续推进追偿,最大程度降低对公司利益造成的损害;二是对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2022 年 11 月,公司正式被破产申请立案,根据《重整计划》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内容,对上述本应由中恒汇志补偿给原股东的176, 751, 344 股股票,让渡至中安科作为偿债资源的一部分。根据《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除中恒汇志外,现有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绝对数量不会因重整计划的执行而减少。重整完成后,随着债务危机、经营困境的化解以及重整投资人对公司业务发展的支持,公司的基本面将得到改善,持续盈利能力将得以提升,重回良性发展轨道,为中小股东创造更大价值,更好的保障中小股东利益。三是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如果控股股东履行业绩承诺补偿给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现金补偿的,公司将根据会计准则确认该补偿的价值,公司获得的补偿将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所有者权益,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优化资产结构,有利于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同时,切实保障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对提升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带来积极影响。
综合相关内容来看,2023、2024年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4年扣非净利润实现盈利,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有待进一步恢复的情形理应解除,持续经营能力明显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等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应该不存在;2023年公司化解了历史遗留问题中安债摘牌,签署多起和解,目前并没有出现债务逾期的情况,公司存在应该不存在严重失信问题;公司已经通过司法途径追偿业绩补偿问题,根据《重整计划》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内容,对上述本应由中恒汇志补偿给原股东的176, 751, 344 股股票,让渡至中安科作为偿债资源的一部分,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绝对数量不会因重整计划的执行而减少,导致投资者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其他情形应该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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