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不管交易所依照什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取消了洪涛信息披露直通权,但从上市公司〝民主自治”的原则出发,只要其信息披露是真实、完整、准确的,并非恶意造假或违法违规,交易所是没有权利和理由坚决阻止上市公司发布的,最终还是应当允许其在“事发3天内”及时发布。
否则,就有可能属于行政管理过当,容易造成更大的信息不对称,有违公平公开公正“三公”原则;由此造成信息披露不及时,乃至导致该股“面值退市”,可能会给广大投资者带来更大的损失,投资者完全有权要求交易所和上市公司一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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