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上市公司“应退尽退” 投资者赔偿机制也要进一步健全

大河财立方  7小时前

随着资本市场新“国九条”出台,并明确提出要“加快形成应退尽退、及时出清常态化退市格局”,证监会《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随后发布,沪深北交易所亦同步修订相关退市规则,完善四类强制退市指标。

退市新规正式实施后,A股新陈代谢格局出现新变化。wind数据显示,截至6月13日收盘,A股至少已有36家上市公司退市或锁定退市,包括已退市的A股上市公司12家、已锁定退市的A股上市公司24家。

值得注意的是,“面值退市”威力也在加速释放,正源股份和中银绒业,相继成为年内非ST退市企业。截至6月13日收盘,中银绒业股价报0.32元/股,已连续14个交易日低于1元/股,即便是后续6个交易日都涨停,股价也无法重回1元。

随着相关上市企业退市,无法及时退出的上市公司中小股东,也将成为“企业退市”的受害者之一,此前投出的资金,绝大部分将面临无法收回的情形。如果相关上市公司经营合规,但仍然无法阻挡退市的命运,投资者可能会接受投资失败的结局。但如果相关上市公司经营、信披多存在违规甚至欺诈发行的情形,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又当如何保护?

梳理公开资料可以发现,不少上市企业被“强制退市”前,都或多或少存在违规的情形。而且在不少投资者眼里,通过增发、减持、大股东高比例质押、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已经成为一些上市企业通过“退市”收割资本市场的重要动作。

在当前强监管的背景下,不少企业违法违规情形一旦被披露,再叠加企业本身存在的各种问题,投资者出于规避风险而进行的抛售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助推相关企业退市(“胜利大逃亡”)进程。对这类企业,如果只是警示函、资本市场禁入和数几千万元的罚单,显然无法对其他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形成有效震慑,也无法有效保障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这也意味着,进一步加快完善投资者赔偿机制,提高“违规者”及相关中介机构违法成本,更好维护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正在成为高质量推进资本市场强监管、“强制退市”政策的关键,也将助推资本市场发展质量持续提升。

我国相关政策高度关注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新“国九条”提到:“对重大违法退市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等要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证监会发布的《意见》也提到:“以更大力度落实投资者赔偿救济部分,提出退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违法违规行为对投资者造成损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要引导投资者积极行权。”“对于上市公司重大违法退市,应当推动综合运用支持诉讼、示范判决、专业调解、代表人诉讼、先行赔付等方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但实际上,绝大部分企业退市前,都或多或少出现企业经营性现金流减少及企业支付能力变差的情形,一些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股权还面临轮候冻结,甚至还有实际控制人身在海外的情形。相关变化极大提高了中小投资者维权和依法赔偿的难度。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不少上市企业的欺诈发行、财务造假和其他违规行为中,包括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在内的相关中介机构,也未起到资本市场“透视镜”的作用,不仅没有勤勉尽责履行“看门人”责任,甚至“助纣为虐”的情形也时有发生,相关企业信息披露真实性无法保证,也一定程度上导致投资者在投资决策方面的误判。

基于此,笔者建议,在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财务造假、重大违规导致强制退市而导致的投资者维权案件中,除了要求上市公司及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也需要根据案件实际责任认定和勤勉尽责情形,将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纳入“赔偿者”队伍。

此举可带来两大显而易见短期好处,也将长期利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其一,在相关的案件处理中,此举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退市企业及相关重要责任人赔付能力不足的问题,更及时保障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其二,此举将大幅提升中介机构的违规违法成本,倒逼中介机构更好通过专业的手段,对企业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审查和判断,谨守资本市场“看门人”责任,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锚定金融强国建设目标,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更好保障投资者权益的相关行动和政策安排,也将从制度层面为更多投资者进场提供坚实保障,让社会经济中的更多活水在资本市场中精准匹配创新要素,共享创新发展红利。

$科大国创(SZ3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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