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规定

     《证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定期报告,并按照以下规定报送和公告:(一)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并公告年度报告,其中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本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二)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报送并公告中期报告。该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简介】

      某上市公司因在重大事项上与年报审计机构未能达成一致,导致未按规定在2021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直到2022年6月30日才予以披露。2022年9月6日,陕西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

      证监局提示资本市场是信息市场,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是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依据,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虚假陈述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严重损害资本市场“三公”原则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监管执法重点各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等“关键少数”学法尊法守法,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切实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给投资者一个公开透明真实可信的公众公司

2024-06-21 16:54:58 作者更新了以下内容

每个交易日都买有点,涨跌随便[俏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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