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诺诚游戏法 朱骏超 陈杰



01

游戏“刷榜”,

法院判定合同无效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则典型案例。原告某网络公司为被告某科技公司的掼蛋游戏软件提供网络服务,以提升其在“苹果”系统应用商店游戏榜单内的排名,业内俗称“刷榜”。被告总计支付10万元服务费。

然而,该游戏后因被认定为存在欺诈、不当、非法或不诚实行为,遭到“苹果”应用商店清榜。被告随后向原告提出解除合同关系,并要求返还服务费及赔偿损失。原告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科技公司支付剩余服务费89201.6元,并提交了用户数据作为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公司与科技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目的在于通过不正当手段提升软件排名,损害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违背了公序良俗。因此,法院判决该服务合同无效,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基于合意行为获得所期待的合同利益。

诺诚评论:

“刷流量”“刷单”等行为存在扰乱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的问题,法院往往对其持负面评价。本案中,法院仅是判决合同无效。而在全国首例“暗刷流量案”中,法院在认定合同无效的同时,还决定对交易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获利予以收缴。该案最终还被最高法选为典型案例。

此外,广告主或推广服务商实施“刷量”“刷单”行为,还可能被认定为构成虚假宣传,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甚至可能因在此过程中采取的技术手段而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等刑事罪名。

02

“假冒”未成年人退款,

法院驳回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了一起未成年人游戏充值退款的典型案例。原告小张系未成年人,其声称在未经法定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使用监护人的手机号码和身份信息注册游戏账号,并进行了大额充值。原告认为,作为未成年人,其充值行为应认定无效,请求游戏运营方北京某技术公司返还充值款。

经法院查明,涉案游戏账户的充值行为多发生于在校时间及凌晨,与未成年人作息不符。游戏账户使用的角色名及发表的言论也不符合未成年人特征。

因此,原告要求确认涉案网络服务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退款充值款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诺诚评论:

在未成年玩家的充值纠纷中,争议焦点往往在于玩家未成年身份的认定。对此,我们建议游戏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1.严格执行实名注册制度,确保用户身份的真实性,可在大额消费或账号身份存疑时,考虑采用人脸识别等技术再次核验用户身份。

2.适当利用用户画像分析,妥善留存用户游戏时间、游戏内发言、他人举报等信息,以便甄别用户身份,但应注意做好个人信息保护措施。

3.在寒暑假、节假日及晚间高峰时段加强监控,对可疑用户进行严格的身份验证。

03

汉化上百部二次元“黄油”,

获刑2年6个月

近期,无锡市梁溪区法院对一起制作、贩卖、传播秽物品牟利罪一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

张某利用计算机专业背景,搭建网站并从境外批量破解、搬运二次元色情游戏,吸引用户点击进站、注册会员并免费下载游戏。随着用户数量的增加,张某通过广泛招募,逐渐组建了一个有22名翻译的汉化小组,对游戏进行汉化,并以电商平台模式运营,通过网站积分售卖汉化版游戏。

经审查,张某网站发布的117部色情游戏中有76部被认定为秽物品,注册会员6507人,充值金额达158万余元。检察官通过补充侦查,确认网站后台未区分积分购买和充值购买,最终根据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2万余次,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诺诚评论: 

秽游戏并非我国刑法直接规定的秽物品形式。本案中,检察官认为,尽管秽游戏在形式上属于应用程序,但其内容包含动态画面、配音、字幕等,实质上与传统电影、动画等相似,应从实质意义上将其认定为视频文件。

在传播秽电子信息犯罪中,“实际被点击数”事实上是以秽电子信息的传播范围作为量刑标准。故在计算时,应注意在统计的总点击数中排除非秽电子信息点击、自点击、无效点击的数量。

04

境外PSP游戏“包装”后上架,

因侵犯著作权罪获刑

宝山区检察院近期办理了一起侵犯著作权案件,广州G公司、深圳N公司以及相关人员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将一些境外的游戏,使用程序将他们的源代码进行剥离,然后植入广告SDK,再将游戏放到渠道上进行推广,以赚取广告费。

法院最终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广州G公司罚金40万元,判处深圳N公司罚金20万元,判处相关人员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同时并处罚金1万至2万元。

诺诚评论:

计算机软件与文学、电影、音乐等内容作品一样,都是著作权保护的重点。企业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不得通过反向工程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软件代码。案发后,若企业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合规整改,仍有机会争取依法获得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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