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长康(002435)

退市包括强制终止上市(以下简称强制退市)和主动终止上市。

强制退市分为交易类强制退市、财务类强制退市、规范类强制退市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四类情形。

1.交易类强制退市

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二节9.2.1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在本所仅发行 A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 500 万股;

(二)在本所仅发行 B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 100 万股;

(三)在本所既发行 A 股股票又发行 B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其 A 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 500 万股且其 B 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 100 万股;

(四)在本所仅发行 A 股股票或者仅发行 B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1 元;

(五)在本所既发行 A 股股票又发行 B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 A 股和 B 股股票收盘价同时均低于 1 元;

(六)在本所仅发行 A 股股票或者既发行 A 股又发行 B股股票的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在本所的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 5 亿元;

(七)在本所仅发行 B 股股票的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在本所的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 3 亿元;

(八)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东人数均少于 2000 人;

(九)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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