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大有能源,A 股证券代码:600403;

谭洪涛,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张建强,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等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

一、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4 年 5 月 28 日,公司披露《关于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显示,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以下两项会计差错。一是公司所属千秋煤矿自 2023 年 7 月起外购煤炭并与自产煤掺配对公司在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以总额法确认有关收入。2023外销售,年年度报告审计期间,经与年审会计师沟通论证,公司综合判断上述掺配销售业务存在一定的代理人特征,不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在 2023 年年报披露中将相关收入确认方式由总额法改为净额法;二是公司在关联交易数据统计上存在一些偏差,造成部分内部关联交易未充分抵消。

就上述会计差错事项,公司对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予以更正,合计调减营业收入 372,833,796.61 元,占更正前营业收入的 7.54%;同时合计调减营业成本 372,833,796.61 元,占更正前营业成本的7.56%。

二、重大诉讼进展披露不及时

2023 年 4 月 15 日,公司披露《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显示,原告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海西州生态环境局)就被告天峻义海能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海能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义海能源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恢复工程费用、生态服务价值损失等合计约 10.30 亿元,并请求判令公司对相关金额承担连带责任,占公司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2.87%。

2024 年 5 月 21 日,公司披露《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工作函的公告》显示,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 日收到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上市公司不承担责任。公司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披露相关重大诉讼的判决结果,迟至 2024 年 3 月 30 日在 2023 年年度报告中才予以披露,相关进展披露不及时。

2024 年 4 月 20 日,公司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显示,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收到青海省高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海西州生态环境局《民事上诉状》副本,海西州生态环境局不服一审判决,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诉讼的二审诉讼进展,迟至 2024 年 4 月 20 日才就相关诉讼进展予以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综上,公司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重大诉讼进展披露不及时,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2.1.7 条、第 7.4.4 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财务总监谭洪涛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建强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上述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谭洪涛、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建强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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