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六条【公司担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股东禁止行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如果关联股东未回避表决,交易对价显失公平,给公司造成损害,被侵权人有以下救济路径:公司可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提起撤销之诉,小股东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如果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存在瑕疵,法院可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将关联股东滥用表决权解释为”利用其关联关系不当行使表决权,损害公司利益”,进而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的规定,审理公司决议效力之诉;被侵权股东亦可直接提起诉讼,请求损害赔偿,亦可参照本案例依《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请求法院否定相关交易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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