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汇股份(SZ300839)$ 其实,这个问题的核心并不是是否“衍生品”!
而是此“重芳烃”非彼“重芳烃”。
读文件,不能去头去尾!一个字都不能少!
不是所有的“重芳烃”都要收消费税,而是“符合《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的,属于“成品油”的“重芳烃”才需要征收消费税!
那么,什么是属于“成品油”的“重芳烃”呢?
继续看文件!
按“石脑油”管理的“重芳烃”当然必须符合“石脑油”的定义!
它首先应该是“轻质油”!
那么!“固态”的“重芳烃”属不属于“轻质油”呢?
碳9、碳10的“液态”的“重芳烃”确实属于“轻质油”。
而碳15以上的“固态”“重芳烃”,也是油?
“重芳烃”都是“重芳烃”?
“小姐”都是“小姐”?
那把歌里的“董小姐”也抓去派出所吧!
什么时代了!
机械执法还可行么?
企业原来的“固态重芳烃”本来就可以不征消费税!
逼得人家只能靠“提升工艺”,做成“重芳烃衍生品”,来避免拉扯!
没想到还是不能被放过!
基层工作不好干,但也不是这么个干法吧!
注:本人读的书少,绝非任何领域的专业人士。以上看法是这两天上网乱查的资料,自己瞎想的!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请各位看官审慎阅读!被我骗了我可没钱赔!
另外还有两个问题:
1.“连续生产”的问题。
我相信只是专家们在顺带普法!
这么明显的条文规定,公司法务不是瞎的!
要是有这样能“一剑封喉”的招数,税局也早就用上了。
2.之前“退税”的问题。
我相信暂时还是符合政策,继续能退。
那个退税政策的核心,是把原料“成品油”加工成了“化工品”,就允许把之前收的消费税退了。
去年的新政策,针对的是把原料“成品油”加工成其他“成品油”,打擦边球退税的行为。
只要成品是“化工品”而不是“成品油”,那以前的退税没问题,以后继续退税也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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