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创5(SZ400119)$ 金融稳定法草案中已经有赋予金融管理机构直接减记甚至清零违法大股东股权的权力,天安把违法大股东股权清零后,也可以被申能合并,保留中小股东投资者权益。现在你财险司在不讲清楚回购合同,信托兑付的情况下就想直接用一句“资不抵债”走破产程序?天安资本补充债60多亿,信托280亿自身的信托投资60亿都收不回?还是与天安华夏两寿的大股东自融相关的回购合同300亿,硬要算在天安头上,给你整成“资不抵债”?之前可以说不进破产程序,不能调整股权结构,强制转让大股东股权估计也没人要,现在有办法了,你还在新设+破产?连还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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