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层对A股巿场上众多的:像“阳光乳业”这种以上市圈钱为目的、上市前“掏空式”分红及对市值管理不作为的公司,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正当权益,除继续执行“破发”、“破净”股,不能再融资的规定外,还需规定:

一、凡“破发”、“破净”股的控股股东及原始股股东,不可减持股份。

二、将上述股东的限售股减禁期延长至10年。

三、公司的分红总额已达首次募集资金总额后,上述股东之股份,才可以按其持有股份的总量,以每年10 %的比例减持。

若能执行上述规定,则不仅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正当权益,而且,对A股巿场及公司股票的长期稳健健康运行,起到正能量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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