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屯公司在刚果金加工钴金属产品,要销售给国内的客户(工厂)B。盛屯公司为了提高效率,就与一家专业的贸易(海运)公司A签订合同,委托A公司来做这件事。其业务流程是:盛屯公司在非洲港口向A公司交货,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盛屯公司收了货款。然后A公司向国内的B公司交货,收取货款。盛屯矿业这样处理业务的好处是:交货快,收款快,业务及资金周转快。

假设2021年12月5日,盛屯公司在非洲港口向A公司交货收了款,而A公司22年1月5日才向B公司交货收款。盛屯矿业的会计的时间是21年12月5日,确认收入结转成功,结算利润。但按新会计准则的规定,要在22年1月5日才能确认收入、利润等。理论上就是产品上的收益与风险还没有转移给真正的客户B公司,要真正交给最终客户才能结账。把该记在22年的业务记在21年了。就犯了这样一个“法”。

个人观点:简直就是吹毛求疵,最后B公司也收了货也付了款,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影响。监管部门招聘的几个书生好像抓到了一条“做假账”的大鱼,这个事该立案调查、牢底坐穿吗?大家留言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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