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益佰制药,A 股证券代码:600594;

窦启玲,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窦雅琪,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许淼,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窦启玲、窦雅琪、许淼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5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佰制药或者公司)未及时披露公司主要产品暂停生产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影响的相关信息。

公司未及时披露公司主要产品暂停生产的相关信息,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7 条、第 7.7.6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3 号——行业信息披露第六号——医药制药》第十六条等有关规定。

根据《警示函》认定,公司时任董事长窦启玲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窦雅琪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许淼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窦启玲、时任总经理窦雅琪、时任董事会秘书许淼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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