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北交所网站披露,2024年第11次审议会议,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太湖远大”)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太湖远大北交所IPO中介机构分别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招股书披露,太湖远大是一家集环保型线缆用高分子材料研发、制造、销售、服务为一体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产品有“太湖远大”牌硅烷交联聚乙烯电缆料、化学交联聚乙烯电缆料、低烟无卤电缆料、半导电内外屏蔽料以及其他规格电缆用特种产品系列。

2021年度-2023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07,136.56万元、139,230.16万元、152,353.92万元;同期净利润分别为4,589.56万元、6,109.14万元、7,745.70万元。

太湖远大招股书对2024年度盈利情况作出了预测,2024 年度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为164,764.73 万元和7,662.28 万元,较上年同期分别变动8.15%和-1.08%。其中,2024年预计净利润略有下滑,主要系 2023 年度发生非经常性损益净额 414.83 万元,基数较大所致。公司 2024 年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7,654.66万元,预计较2023年同比增长 4.42%。

公司选择的上市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公司计划募集资金20,015.10万元用于“特种线缆用环保型高分子材料产业化扩建项目”,10,00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截至招股书签署日,总经理赵勇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9,813,60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22.51%;董事长俞丽琴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7,875,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18.06%;公司董事潘姝君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8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4.13%。赵勇、俞丽琴及潘姝君合计持有公司 44.70%的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勇与俞丽琴系夫妻关系,赵勇与潘姝君系父女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2023年11月30日,北交所受理了太湖远大的公开发行申请文件,就在递表北交所的当月,2023年11月17日,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管理一部出具了《关于对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口头警示的送达通知》,公司董事长俞丽琴、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夏臣科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对太湖远大、董事长俞丽琴、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夏臣科采取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审议意见 :

(一)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1)结合销售人员、销售服务商大额交易对手方 与客户及供应商主要人员存在重名情况,补充说明销售人员及其近 亲属、销售服务商大额交易对手方相关人员是否能够实际控制发行 人相关客户或供应商,或者对发行人相关客户或供应商产生重大影 响。(2)补充说明主要销售服务商银行流水是否存在异常。(3)补 充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对销售服务商、核心销售人员的重大依赖, 并就销售服务商、核心销售人员可能流失对经营业绩的影响作风险 提示。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1)结合电力电缆电压等级分类情况、环保型电 线电缆渗透率等,补充披露中低压电力电缆市场空间。(2)补充披 露下游电气装备电线电缆应用领域,结合终端市场供求情况,披露下游电气装备电线电缆产品的市场空间。(3)补充披露与西安交通 大学关于合作研发项目成果知识产权归属情况,使用、转让、授权 合作研发成果是否存在限制,是否需要取得西安交通大学或相关人 员同意。(4)补充披露发行人与可比公司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差异 分析。(5)补充披露募投项目可能无法实施的风险。

审议会议提出问询的主要问题 :

(一)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关于销售服务商和贸易商。请发行人说明:(1)销售服务商 为发行人带来的订单金额与其服务能力是否匹配,销售服务费是否 必要且公允,销售服务费是否与相应合同订单逐一对应。(2)销售 人员及其近亲属、销售服务商、大额交易对手方及相关人员是否能 够实际控制发行人客户、供应商或能施加重大影响。(3)贸易商与 销售服务商在业务模式上的差异,贸易商和销售服务商并存是否符 合行业惯例。通过贸易商、销售服务商销售产品与直接向客户销售 同类、同型号产品的毛利率是否存在差异。(4)贸易商、销售服务 商和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客户和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 在资金往来或者其他利益安排,销售服务商是否为发行人代垫成本 费用,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发行人防范商业贿赂的内控制度 及执行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应收账款与经营性现金流。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 内发行人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余额较大且逐年上升的原因,是否对 发行人业绩和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2)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持续为负值的情况下,发行人信用政策变化情况。说明报告 期各期末是否存在对主要客户放宽信用政策的情形,说明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是否谨慎、充分。(3)发行人大量使用票据结算的原因, 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存在无真实交易背景往来挂账,是否存在 票据到期不能兑付情形,是否存在应收账款坏账损失情况。(4)经 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持续为负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 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3.关于销售费用及销售人员。请发行人结合商品销售及运输方 式,列示报告期销售商品的运输费用,分析运输费用与销售收入的 配比关系,对比分析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销售收入、净利润 持续增长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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