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 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2023年度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保留意见财务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过与董事会、审计机构及相关人员充分沟通,我们认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基于自己的专业判断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财务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我们尊重会计师的专业意见,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关于对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我们将督促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持续关注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尽快消除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彭兆祺、高铁瑜、张宏亮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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