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是全国第十二个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开展2024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组织开展“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为主题的宣传月活动,并在加强组织领导、聚焦重点领域、拓宽宣传阵地、创新宣传方式、发挥金融机构更大作用等五方面作出了工作要求,以提升广大群众防范金融诈骗,增强识别、抵制非法集资的能力,为打造安全、稳定、和谐的金融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01科普

1.什么是非法集资?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2.如何识别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认定非法集资,从具体特征来看,有以下四个方面:

01非法性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02公开性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03利诱性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04社会性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的认定在具体表现形式方面来看,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有以下八种形式:

1) 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 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 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 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  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7) 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8)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来源:内蒙古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防范非法集资“三要三不要”

1. 要理性,不要侥幸: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不是“圈套”就是“陷阱”。

2. 要稳健,不要冒险: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还可能是投资骗局,投一次就血本无归。

3. 要警惕,不要盲目:“收益丰厚、条件诱人、机会难得、名额有限”都很可能是忽悠。

    02案例

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集资案,被告人姚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70万元。

  2017年起,被告人姚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微信群、推介会等方式,公开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宣传低折扣油卡投资、法拍房、福利车等项目,以前述项目可以取得高额回报为诱饵,在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间,向142名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1.59亿元。之后,姚某在明知自己资金链断裂、已无实际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虚构虚假投资项目,采取“以新还旧”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5641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52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造成集资人实际损失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法院依据姚某的具体量刑情节,遂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03 总结

保护个人信息至关重要,我们需要时刻警惕,避免个人信息泄露。同时,要密切关注政府发布的关于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这些提示能帮助我们识别并避免潜在的金融风险。一旦发现有非法集资的嫌疑,应立即采取行动,向有关部门举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让我们共同努力,提高防范意识,远离那些可能损害我们财产安全的非法集资行为。记住,谨慎是守护我们美好生活的关键。通过学习并运用正确的防范方法,我们可以有效地避免陷入非法集资的陷阱,确保我们的财产安全,维护我们的经济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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