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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
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117 号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林立、朱松、谢颖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2024〕14 号)及本所查明,你公司、林立、朱松、谢
颖明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
2024 年 1 月 27 日,你公司披露的《2023 年度业绩预告》显
示,你公司预计 2023 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
下简称“净利润”)为 1.72 亿元-2.18 亿元。2024 年 3 月 19 日,
你公司披露《2023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根据上海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就红博会信托受益资产专项支持计划违约责任
争议案件出具的《裁决书》(〔2023〕沪贸仲裁字第 1938 号),
你公司需承担申请人大连银行本金损失及相关费用,你公司据此
确认与该案件有关的预计负债并对业绩预告进行修正,将 2023年预计净利润修正为 0.25 亿元-0.37 亿元。你公司于 2024 年 4月 20 日披露的《2023 年年度报告》显示,2023 年公司经审计净利润为 0.32 亿元,前期业绩预告披露的净利润与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二、未及时披露仲裁事项你公司在 2024 年 2 月 18 日收到前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后,迟至 2024 年 2 月 27 日才进行了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不及时。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5.1.3 条、第 7.7.7 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林立、总经理朱松、董事会秘书谢颖明未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4.3.5条、第 5.1.9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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