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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芳烃衍生品需要缴纳消费税的政策依据是什么呢?

《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二条:消费税税目按照《消费税税目税率执行表》执行。

非税目范围内不征税,重芳烃衍生品不在范围内。

《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第九条:芳烃类化工产品是指苯、甲苯、二甲苯、重芳烃、混合芳烃及衍生品。

此通知明确重芳烃和重芳烃衍生品为两种产品,否则不用加上及衍生品。

《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第三条:对混合芳烃、重芳烃、混合碳八、稳定轻烃、轻油、轻质煤焦油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此公告明确写明征税范围为重芳烃、不包含衍生品。

基于税务总局的通知和公告、重芳烃和衍生品为两类产品,且衍生品不在征税范围内。

份(SZ300839)$  

2024-06-22 02:42:06 作者更新了以下内容

重芳烃衍生品属于重质矿物油提炼出的一种芳烃类化学品,其饱和烃含量较低,芳烃与胶质含量之和一般在55%-90%之间,具有较大密度、较高黏度和常温常压下呈固态的特点,其中含有大量单环(一般带有较长烷基侧链和/或并有环烷环,下同)、双环、三环、四 环、五环芳烃和噻吩,属于重质芳烃的衍生品。


重芳烃衍生品看似新面孔,但实际上是老朋友。由于过去没有明确的产品界定,业内往往将其同C9\C10芳烃混称为重芳烃,事实上C9\C10芳烃多来自石油炼制的催化重整、乙烯裂解装置副产品甚至煤焦油等,和汽柴油组分重叠度很高;而重芳烃衍生品其理化性质和用途同C9\C10重芳烃完全不同。一种方法是将富含重芳烃衍生品的燃料油,通过减压深拔技术切割馏分油,去掉底部残渣,然后对馏分油通过溶剂抽提得到富燃料油溶液与富重芳烃衍生品溶液,最后通过抽提溶剂分离得到重芳烃衍生品。


外观与性状:棕褐色、墨绿色或黑色;常温常压下(25℃,1atm)呈固态;相关极性 强,粘度大;可燃,不溶于水,可溶于乙醇、醚等有机溶剂。 密度(20℃)g/cm3: 0.95-1.25, 凝固点℃:≥25,闭口闪点℃:>100,运动粘度(100℃)mm2/s:≥5,硫含量%:0.5-5.0


重芳烃衍生品有着广阔的应用范围和市场前景。它可用作橡胶软化剂、沥青改性剂以及作为储能材料和其它新材料的原料,对优化关键指标、提高产品性能起到重要作用。(作者:人到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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