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绿地滨江置业有限公司、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股票代码60060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4年1月29日作出(2023)鄂01民初561号生效判决,三被告应向中建三局支付工程款项1,126,064,74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126,064,743元为基数,自2023年9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的1.2 倍为标准计算)

现中建三局已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24年3月25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执行案件进行立案,并向武汉绿地滨江置业有限公司、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送(2024)鄂01执809号执行通知书但截至2024年6月14日,三被告分文未付,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

经查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年一季报显示,货币资金308.56亿,合其他流动资产共计1.02万亿;现金流量表2024年一季报显示,经营活动现金流入860.38亿、投资活动现金流入11.23亿、筹资活动现金流入131亿。综上,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明显具备偿还中建三局工程款的能力,但一直拒不履行。

此外,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至今尚未披露该标的额为11.2多亿重大案件相关情况,亦未披露该生效法律文书未予履行并被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仍分文未付的事实。该行为严重违背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相关部门应当对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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