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海外(HK|01036)$  万科物业还有一个大雷没爆 那就是万科物业。

按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停车的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也就是说,同一小区的业主对设在小区共有道路和其他露天地面上的车位都享有平等使用权,但是我所在小区中远两湾城的万科物业却恰恰剥夺了作为业主的我的此项权利。其理由为小区内停车位极其紧张,并声称自己是依照业委会的决定而行事的,但又始终拿不出任何业委会签发的书面文件以证明其拒绝为我办理业主停车卡的合法性。我只能在去年年底向法院起诉万科物业,但今年六月二十一日下来的判决结果居然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判决主要依据是2009年小区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中远两湾城小区机动车管理办法》第6.2.4条规定: 当可供出租的地面固定车位和地库固定车位全部租磬后,即停止办理新的租用车位手续...此条规定显然仅适用于有产权归属的固定车位包括地库内开发商还没出售的车位,而不适用于没有编号的地面划线车位,因为地面公共车位上的车辆是随到随停随走的,是不可能租磬的,所以,既然这个管理办法中有"租磬"一词,就表明文中提到的固定车位只能指有产权有编号的固定车位,而不可能包括地面划线车位。更何况 业主停车卡的每季续费从性质上说也不是车位租赁费 而是车辆管理费。我已在收到一审判决的当天提起上诉,后续进展将第一时间分享给东方财富的各位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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