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王剑峰、李俊彧、俞朝辉:

经查,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胜电子或公司)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违规将募集资金划转至一般户。均胜电子全资子公司宁波均胜智能汽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能汽车研究院)因偿还往来款需要,于2023年11月1日将募集资金专户中146,090,000.00元划转至均胜电子一般户。均胜电子于2023年11月2日、2023年11月3日分别将40,000,000.00元和100,000,000.00元转回智能汽车研究院募集资金专户,于2024年3月25日将余款6,090,000.00元连带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3月25日的利息30,214.44元共计6,120,214.44元转回智能汽车研究院募集资金专户。均胜电子上述事项未履行内部审议程序,也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迟至2024年3月28日才披露相关情况。

2.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一是募集资金用于非募投项目支出。智能汽车研究院以“用于基本户工资支付等”名义将募集资金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到一般户,再由一般户用于支付员工日常报销款、代垫上海均胜百瑞自动驾驶研发有限公司(均胜电子全资子公司,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上海均胜百瑞)员工工资、食堂管理费、采购冰箱、净水器以及绿植等非募投项目用途。均胜电子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且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二是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使用募集资金。2022年11月17日,智能汽车研究院、宁波均胜新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研究院)分别从募集资金专户将140,000,000.00元、60,000,000.00元转账至募投项目合作方上海浦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浦澎),上海浦澎于2022年11月22日将上述200,000,000.00元全部转给上海均胜百瑞(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用于上海均胜百瑞支付宁波沪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款。

3.以自有资金代垫募投项目合作方应支付的募集资金。2023年10月下旬,因产业园规划未获得政府审批同意,募投项目合作方北京联东金园管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联东金园)拟变更与智能汽车研究院、新能源研究院的业务合作方式并支付相关款项,智能汽车研究院、新能源研究院则计划终止原相关募投项目并收回募集资金。截至2023年11月1日,北京联东金园及其关联方累计仅向上海均胜百瑞支付120,000,000.00元,均胜电子则将自有资金204,000,000.00元(包含均胜电子直接从一般户转账的176,000,000.00元以及宁波沪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偿还的28,000,000.00元借款)转账至上海浦澎,并由上海浦澎分别向智能汽车研究院(转账146,090,000.00元)、新能源研究院(转账62,610,000.00元)退还募集资金及相应利息,并且智能汽车研究院在收到款项后于当日又将全部146,090,000.00元转账至均胜电子一般户。

均胜电子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均胜电子时任董事长王剑峰,时任董事、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李俊彧,时任董事会秘书俞朝辉,未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相关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王剑峰、李俊彧、俞朝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并强化信息披露管理,相关人员应当恪尽职守、谨慎勤勉,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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