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73号)同意注册,公司已向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高保清女士在内的12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44508670股,发行价格为1.73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249999999.10元,
扣除承销费、保荐费以及各项其他发行费用17400951.57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32599047.53元,保荐机构于2022年4月22日扣除相关保荐承销费用以后将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划付至公司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4月25日出具的《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利安达验字[2022]第 B2004 号)验证。
公司上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1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保力新(内蒙古)电池有限公司
115019.0013259.90
专项升级改造项目
2保力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3000.003000.00
3补充流动资金7500.007000.00
合计25519.0023259.90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利益,本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保力新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根据上述管理制度规定,公司分别在富邦华一银行西安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高新区支行、浙商
银行西安分行、浙商银行西安高新开发区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和管理全部募集资金;公司与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富邦华一银行西安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高新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与子公司保力新(内蒙古)电池有限公司、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浙商银
行西安分行、浙商银行西安高新开发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募集资金三方或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本次结项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节余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结项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目前,公司“保力新(内蒙古)电池有限公司专项升级改造项目”已基本完成,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满足结项条件。前述募投项目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如下(单位:人民币万元):
扣除手续序募集资金承累计已投待支付节余募集募投项目名称费的利息号诺投资总额入金额款项资金金额收入等2保力新(内蒙古)电池有限
113259.908938.263859.67246.23708.20
公司专项升级改造项目
(二)募集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本着合理、有效、节约的原则,科学审慎地使用募集资金,从项目的实际需求出发,严格管控项目建设成本费用支出,通过对各项资源的合理调度和优化配置,降低项目建设成本和费用,同时募集资金在存储期间产生了一定的利息收入,由此产生相应的募集资金节余。
(三)节余募集资金用途安排
“保力新(内蒙古)电池有限公司专项升级改造项目”结项后,节余募集资金708.20万元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进行监管,公司将结合自身发展规划及生产经营情况决定具体使用计划,并在履行完相应的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四、相关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6月2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的议案》,董事会认为:目前,“保力新(内蒙古)电池有限公司专项升级改造项目”已基本完成,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满足结项条件,同意将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
(二)监事会意见公司于2024年6月25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独立董事于2024年6月25日召开了第六届独立董事第五次专门会议,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的事项发表如下审核意见: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3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程序合法、有效。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同意公司本次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事项已经公司
第六届第六次董事会和第六届第五次监事会、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第
五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第五次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4、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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