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规定,宣告破产前允许程序的转换,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宣破后不能进行程序转换。如果就此得出破产宣告后,清算不可转换为重整或者和解的结论,而不去考虑是否违背破产法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和保障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存在机械地理解和适用破产法的嫌疑。

  最后,将重整严格限制在破产宣告做出之前可能错过很好的重整机会。在清算期间可能出现无法推进清算工作,或者在宣告破产后出现合适的重整投资人等情况。破产重整是对破产企业的社会价值的保护。如若在宣告破产后,破产企业仍具有一定的营运能力,相比破产清算更能保护债权人利益,具有更大的社会价值就应当进行破产重整。

  法院在宣告破产后,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等其他利害关系主体申请清算转重整或者和解的,法院应当根据个案具体予以审慎处理,综合平衡各种价值、利益,不能机械适用破产法个别法条,加以限制,而是要综合考量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以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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