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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贸易结算计量器具电子秤、加油机等民生计量的经销和使用,加强民生计量监管,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计量消费环境,遵义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在全市范围开展电子计价秤等民生计量市场秩序综合整治,深化“缺斤短两”专项整治成效。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生产、经营和使用者加强自律、诚信经营,现公布2024年第二批民生计量违法典型案例。

01

遵义市播州区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进行蔬菜配送案

播州区市场监管局对播州区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计量专项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使用电子秤对正在出库的蔬菜进行称重,但其中正在称重的两台电子秤TCS-300未见检定合格标识,也不能提供已经检定合格的检定证书。经调查,该公司购进的10台电子秤,其中8台已检定、2台未检定。该公司将2台未检定的电子秤直接投入使用,对配送的蔬菜进行称重,称重结果作为该公司与签约单位双方价款结算依据。该公司使用的电子秤属于《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内的非自动衡器,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行为违反了《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据《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播州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3000元。

02

红花岗区杨某使用不合格电子台秤案

红花岗区市场监管局在市场巡查时,对杨某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台秤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电子台秤通过操作“2020加去皮密码”可实施计量作弊,称重1000克按“1”键显示1050克,按“2”键显示1100克,按“3”键显示1150克,按“4”键显示1200克。杨某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不合格电子台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红花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现场没收不合格电子台秤,并处罚款1500元。

03

正安县某卫生院使用超检定周期医疗器械计量器具案

正安县市场监管局对正安县某镇卫生院进行检查,发现该卫生院正在使用的一台超声彩色多普勒诊断仪,设备上贴有检定合格证,但现场查验该设备已超过检定周期。经查,该卫生院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用于检查收费,其行为违反了《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据《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正安县市场监管局责令该中心不得继续使用超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共7000元。

04

湄潭县某珠宝店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用于贸易结算案

在专项整治检查时,湄潭县市场监管局对位于遵义市湄潭县湄江街道太阳城购物广场某珠宝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其店内摆放着电子天平JJ-300,该电子天平未加贴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标志,该店铺现场无法提供计量检定相关有效证书,涉嫌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查,该电子天平是当事人对到店加工的金、银材料进行称重时,与顾客确认金、银饰品重量时使用。该店铺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湄潭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店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00元。

05

赤水市某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赤水市市场监管局对位于赤水市天台镇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其使用的自动衡器(地磅)显示器上张贴的贵州省强制检定合格证已超过有效检定期,且该经营场所未按规定申请强制检定,时间长达3个月,无法提供有效检定报告。该合作社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赤水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农民专业合作社停止使用该计量器具,并处罚款300元。来源: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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