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商务部等9部门发布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指导地方依托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商产业园区、优势产业集群和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等,培育“跨境电商赋能产业带”模式发展标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聚焦本地产业,建设产业带展示选品中心,与跨境电商平台开展合作,设立产业带“线上专区”。


如今,产业出海已成为中国企业的必然选择。与此同时,国家也在出台一系列政策,为企业出海之路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引导。然而,产业互联网平台在出海过程中仍面临政策法规知识欠缺、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本土化经营与基础设施建设等挑战。为此,本文将从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情况、跨境电商政策情况、跨境电商最新政策解读三方面为企业家答疑解惑。

01

跨境电商-产业互联网平台出海最新政策解读


商务部等九部门出台政策继续推动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包括:


大力支持跨境电商赋能产业发展


1.指导地方依托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商产业园区、优势产业集群和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等,培育“跨境电商赋能产业带”模式发展标杆。


2.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聚焦本地产业,建设产业带展示选品中心与跨境电商平台开展合作,设立产业带“线上专区”。


3. 支持依法合规引入数字人等新技术,通过网络直播等方式拓展销售渠道,带动更多优势产品出口。


4. 鼓励地方立足特色优势支持传统外贸企业发展跨境电商,建立线上线下融合、境内境外联动的营销服务体系。


提升服务跨境电商企业能力


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技术等企业可按规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借展出海”


支持跨境电商平台、出口、支付、物流、海外仓等企业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等重点展会。


加强跨境电商行业组织建设与人才培养


1. 指导有条件、有意愿的主体研究申请建立全国性跨境电商行业组织。


2.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跨境电商行业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将相关领域人才纳入人才需求目录和高层次人才目录。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 鼓励金融机构探索优化服务模式,为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跨境电商企业提供金融支持。


2. 支持跨境电商企业按规定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营销、仓储物流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


加强相关基础设施和物流体系建设


1. 发挥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作用,引导更多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等相关企业发展。


2.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用好现有股权投资基金资源,探索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产业发展基金,加强对跨境电商海外仓企业支持。


3. 编制出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退税操作指引。


优化监管与服务


1. 探索推广跨境电商出口拼箱“先查验后装运”模式。


2. 研究扩大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试点。


积极开展标准规则建设与国际合作。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设跨境电商合规出海服务平台。


02

跨境电商-产业互联网平台出海政策情况


一切围绕跨境电商的政策都来源于《电子商务法》促进跨境电商条款:


第七十一条。国家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提高跨境电子商务各环节便利化水平,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报关、报检等服务。国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


第七十二条。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申报、纳税、检验检疫等环节的综合服务和监管体系建设,优化监管流程,推动实现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和监管效率。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凭电子单证向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十三条。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流合作,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电子签名、电子身份等国际互认。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


围绕这三个方向,在对外合作方面上,我国已经与法国、智利、巴西、越南、柬埔寨、阿联酋、哈萨克斯坦、科威特俄罗斯、爱沙尼亚、匈牙利、奥地利、新西兰、澳大利亚等32个国家签订了双边的电子商务的合作备忘录。旨在加强政策法规的沟通与协调、开展人员培训与联合研究、促进地方合作和公私对话,支持两国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合作、不断提高贸易便利化程度和合作水平。


同时,我国也与相关国家签署了《中国-中东欧国家电子商务合作倡议》、《金砖国家电子商务合作倡议》与RCEP电子商务规则。


在对内监管方面上,围绕跨境电商不同的业务模式形成了不同的监管代码,代表了不同的监管政策。从申报要求上进行大幅度简化,相关政策包括:


1.无票免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无票免税”政策。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凡符合规定条件(企业需要在综试区注册,出口货物需要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货物不属于取消退税范围货物)的,出口免征增信税和消费税。(2018年财政部、国税局等出台跨境电商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无票免税政策(财税(20181103号)


2.所得税核定征收:路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收策。综试区内符合一定条件的出口企业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4%确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患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2019年跨境电商综试区试行电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


3.通关便利化:跨境跨境电商综试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海关通过采用采取“简化申报、清单核放、汇总统计的便利措施进行监管验放,提高企业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非综试区城不允许简化申报,需汇总报关单)


4. 出口退货: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退运进境商品应未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试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或可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的情况除外。


同时我国对海外仓的进口监管也在放宽:


1. 属于跨境电商综试区、进口示范区、综保区等范围可采用1210模式通关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


2.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6000元。


3. 在限值内,商品的关税税率暂设为0%,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则按照法定应纳税额的70%进行征收。

03

跨境电商-产业互联网平台出海综试区建设情况


设立跨境电商综试区的背景与历程


2012年8月,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财政部批准在郑州、杭州、重庆、上海、宁波开展跨境电商综合试点,后陆续批准广州、深圳、天津等开展试点工作。自2015年起,我国分7批批准165个城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已覆盖31个省份,浙江省、江苏省、广东省、山东省已实现地级全覆盖。


随后基于跨境电商综试区载体和地方跨境电商试点经验,持续出台跨境电商领域的规范性和支持性政策,便利跨境电商进出口的通关环境。成为支撑跨境电商,尤其是在阳光化报关、结汇、退税等规范便利化服务的主通道,为实验区内的企业提供综合服务体系。


跨境电商综试区的主要任务包括:


1. 建设以“六体系两平台”为核心的跨境电商综合服务体系。六大体系包括信息共享体系、金融服务体系、风险防控体系、智能物流体系、统计监测体系、电商信用体系,两大平台包括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线下物流监管平台。通过园区为载体,服务于跨境电商产业运营的需求。


2. 依托跨境电商综试区落实好国家跨境电商政策。从开展试点开始,每一年都有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的便利化的支持性政策。依托165个综试区,把这些已出台的监管政策、服务政策落实到位。


3. 发展好跨境电商海外仓。通过政策引导提高海外仓能力和运营水平,比如建设信息管理平台、提升智能化水平、建立仓配一体化的物流体系,发展多种增值服务等。


4. 做好跨境电商+产业带。通过跨境电商综试区服务体系,联动城市以及周边优势产业带。通过跨境电商+产业带的搭建,让跨境电商出口更加便利、顺畅、合规。引导产业带催生品牌,加强人才培训、载体服务和公共服务。


5. 做好跨境电商进口服务。引导各城市做好进口服务,在综保区、进口商店等海关围网外实现即买即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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